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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死毒手的白英女士

最近本埠社会时事中最引人注意者,殆莫过于舞女黄白英被逼服毒几死一事。白英年十九岁,粤人,父母俱亡,曾一度加入南国剧社,后由恋人约翰学生方某之助,入复旦大学肄业,旋离校入大东舞场为舞女,与仁康五金号小老板童三毛者结识,嗣改入巴黎舞场为舞女,又与大学生张某热恋,欲嫁张,童大兴醋波,遂于上月二十九日深夜在沧洲旅馆逼黄允嫁作妾,黄严拒,乃逼黄吞服安神药片,临危童忽动其一线天良,送宝隆医院得救不死,童被捕房拘解法院,以上为此案简单之经过始末。记者执笔作此文时,法院虽经审问,尚未判决,我们对于此事所望者至少有两点:(一)法院应按法严惩童某,以儆奸凶;(二)黄女士经此危难,从今以后宜有彻底的觉悟。

童某压迫女性,凶狠恶毒,不足论,关于黄女士,我觉得《民国日报》的苏凤君说得很对(详见七月四日该报),他说:“现在我们如果说白英的事完全应该由社会来负责任,那么‘社会’是不会自己来辩白的……然而我们倘使仔细研究起来,我们正不必因白英是一个女子而存心袒护她,更不能因白英女士遭际的可怜而忽略了她自己走上的歧路。若说社会是万恶,但决不人人因此而堕落……”

我以为在社会方面应尽量的设法减少万恶的环境,在个人方面应尽量的养成抵抗诱惑的能力。“社会”似乎是一个很空洞的东西,所以苏凤君说它“是不会自己来辩白的”,但是负地方上治安之责者便不无可以努力之处。即就舞场而言,日本的警察当局对舞场即有极严的取缔,营业时间限至晚十一时为止,不许舞女与舞客并坐私谈,至与舞女同时出入,在日本舞场更悬为厉禁。(可参看六月十日《时报》邵翼之君的日本通讯)这样一来,把舞女业的危险性未尝不可减少一些,但社会有光明的方面,随处也难免有黑暗的方面,所以尤其重要的当然是在个人方面也要养成辨别善恶抵抗诱惑的自卫能力。以后教育愈兴,则自由之享受亦愈益较前扩大,倘仅知享受自由而未能养成辨别善恶抵抗诱惑的自卫能力,则自由乃适成其为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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