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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提刑洗冤集录卷之四

(廿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原文】

律云:见血为伤[1],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伤损条限:手足十日,他物二十日。

斗讼敕:诸啮人者,依他物法。

元符[2]敕《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或额、肘、膝拶、头撞致死,并作他物痕伤。

诸“他物”是铁鞭尺、斧头、刃背、木杆棒[3]、马鞭、木柴、砖、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类。

若被打死者,其尸口眼开,发髻乱,衣服不齐整,两手不拳,或有溺污内衣。

若在辜限外死,须验伤处是与不是在头,及因破伤风灌注,致命身死。

应验他物及手足殴伤,痕损须在头面上、胸前、两乳、胁肋旁、脐腹间、大小便二处,方可作要害致命去处。手足折损亦可死,其痕周匝有血荫,方是生前打损。

诸用他物及头额、拳手、脚足坚硬之物撞打,痕损颜色其至重者紫黯微肿,次重者紫赤微肿,又其次紫赤色,又其次青色,其出限外痕损者,其色微青。凡他物打着,其痕即斜长或横长。如拳手打着即方圆,如脚足踢,比如拳分寸较大。凡伤痕大小定作掌、足、他物,当以上件物比定,方可言分寸。凡打着两日身死,分寸稍大,毒气蓄积向里,可约得一两日后身死;若是打着当下身死,则分寸深重,毒气紫黑,即时向里,可以当下身死。

诸以身去就物谓之“磕”。虽着无破处,其痕方圆,虽破亦不至深。其被他物及手足伤,皮虽伤而血不出者,其伤痕处有紫赤晕。

凡行凶人若用棒杖等行打,则多先在实处。其被伤人或经一两时辰,或一两日,或三五日以至七八日、十余日身死。又有用坚硬他物行打,便致身死者,更看痕迹轻重。若是先驱捽[4]被伤人头髻,然后散拳踢打,则多在虚怯要害处,或一拳一脚便致命。若因脚踢着要害处致命,切要仔细验认行凶人脚上有无鞋履,防日后问难。

凡他物伤,若在头脑者,其皮不破,即须骨肉损也。若在其他虚处,即临时看验。若是尸首左边损,即是凶身行右物致打顺故也,若是右边损,即损处在近后,若在右前,即非也。若在后,即又虑凶身自后行他物致打。贵在审之无失。

看其痕大小,量见分寸。又看几处皆可致命,只指一重害处,定作虚怯要害致命身死。

打伤处皮膜[5]相离,以手按之即响。以热醋罨,罨则有痕。

凡被打伤杀死人,须定最是要害处致命身死。若打折脚手,限内或限外死时,要详打伤分寸阔狭,后定是将养不较,致命身死。面颜、岁数,临时声说。

凡验他物及拳、踢痕,细认斜长、方圆,皮有微损。未洗尸前,用水洒湿,先将葱白捣烂涂,后以醋、糟,候一时除,以水洗,痕即出。

若将榉木皮罨成痕,假作他物痕,其痕内烂损黑色,四周青色,聚成一片,而无虚肿,捺不坚硬。

又有假作打死,将青竹篦火烧烙之,却只有焦黑痕,又浅而光平。更不坚硬。

【译文】

刑法规定:见血就构成伤害。除拳脚伤外,其余都算器伤。即使兵器不用锐器锋利的一面,也算器伤。

刑法伤损条规定的保辜期限:拳脚伤限十日,器伤限二十日。

关于处理斗殴的法令规定:咬人,按器伤论。

元符年间解释刑法的《申明刑统》规定:用靴鞋踢伤人,根据司法机关鉴定,如果是坚硬的靴鞋,就按器伤论处;如不坚硬,就不能按器伤论处。

又:如用额部、肘部、膝部抵死人或头部撞死人,都按器伤论处。

又:各种器伤是指铁鞭、铁尺、斧头、刀背、木杆棒、马鞭、木柴、砖头、石块、瓦片、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等等。

被打死的,尸体张嘴睁眼,头髻散乱,衣服不整齐,两手不握拳,有的还小便在裤里。

如果在保辜期限以外身死,应该检验受伤的部位在不在头部,是不是因为护理不好,感染破伤风而死的。

检验器伤和拳脚伤痕,只有在头面上、胸前、两乳、胁肋旁边、脐腹部,大小便二处(指阴门和肛门),才能定作要害致命的部位。手脚被打伤折断也可能造成死亡。这种伤痕周围有血荫的,才是生前打断的。

凡是用器具和头额、拳、脚等坚硬的东西撞打的,伤痕的颜色最重的呈紫黑色,并有些肿胀;次重的紫红色,稍有些肿胀;较轻的只是紫红色;最轻的青色;过了保辜期限的,伤痕转为淡青色。如果是用器具打的,伤痕多是斜长形或横长形;如果是拳头打的,一般呈类圆形;脚踢的,比拳打的稍大些(按伤痕大小鉴定是拳脚还是别的东西打的,应该比对这些东西量出分寸)。被打后两日身死,伤痕会比刚打时大一些,这是毒气逐渐向里聚积的缘故,据此便可以断定是被打后过了一两日才死。如果是当时打死的,伤痕深重并呈紫黑色,这是由于当时毒气迅速向里聚拢,所以马上就能致命。

凡是身体撞碰着东西,叫做“磕”。这样伤着的,痕类圆形,一般不至使皮肤破裂,纵使有时皮破,也不会太深。要是被东西或拳脚打伤,表皮受伤还没出血的,伤痕周围有紫红色的血荫,这一点和磕伤不同。

行凶人如果用棍棒等殴打,那么伤痕多在有骨头的硬实的地方,被害人有的只隔一两个时辰,有的隔一两日或三五日以至七八日、十余日身死。有的行凶人用坚硬的东西殴打,当场打死的,应该仔细验看伤痕轻重。假使是先抓住被害人的头发,然后拳脚交加,则伤痕多在没有护骨的虚软要害地方,这样凶殴,有时一拳一脚便能致命。如果是用脚踢在要害致命部位身死的,一定要仔细验看行凶人脚上有没有穿靴鞋,验尸报告书上写清楚,防止以后上司驳问。

凡器伤的,如果伤在头部,皮虽不破,骨肉必有损伤;如果伤在其他虚软部位,应该当场验看。如果尸体左边有损伤,那就是凶犯右手拿着凶器顺手从正面殴击的;如果伤在右边,或在右后边,可能是凶犯右手拿着凶器从身后或近后边打的;如果伤在右边正前,就不可能是凶犯右手拿着凶器从身后边打的了。究竟怎样认定,贵在仔细审查,不要盲目下结论。

尸体伤痕大小要量清楚,并看其中哪几处是可以致命的;但只指定伤势最重的一处,作为要害致命伤处。

打伤的地方,皮肤和肌膜分离了,用手按捺就有响声。如果看不出伤痕,可用热醋洗敷,伤痕就会显现出来。

凡是被打伤致死的,要从许多伤痕中验定最为要害的一处为致命伤。如果只是打断了手脚,在保辜期限以内或者保辜期限以外死的,都要审查伤痕大小和阔狭分寸。这种情况,往往是调养不好而死的。现场检验的时候,应该把死者的面容、年龄等查验清楚。

检验器伤和拳脚伤痕,应仔细辨认是斜长的还是类圆形的,皮肤有没有损破,以便确定是什么伤痕。这种尸体可以在洗尸以前,用水把尸首洒湿,先用葱白捣烂敷在受伤地方,然后用糟醋洗敷,隔一个时辰,除去这些东西,用水洗尸,伤痕就会显现出来。

如果是用榉树皮敷成一种痕迹,假装器伤的伤痕,这样的“伤痕”当中皮肉糜烂,一团黑色,四周呈青色,聚成一块,却没有真伤痕那样浮肿,用手按捺,也不坚硬。

还有用火烧的青竹篾灼皮肉成伤,假装打死的,这样的“伤痕”只是焦黑色,既浅又平滑,一点也不坚硬。

(廿三)自刑

【原文】

凡自割喉下死者,其尸口、眼合,两手拳握,臂曲而缩,死人用手把定刃物,似作力势,其手自然拳握。肉色黄,头髻[6]紧。

若用小刀子自割,只可长一寸五分至二寸;用食刀,即长三寸至四寸以来;若用磁器,分数不大。逐件器刃自割,并下刃一头尖小,但伤着气喉即死。

若将刃物自斡[7]着喉下、心前、腹上、两胁肋、太阳、顶门要害处,但伤着膜,分数虽小即便死。如割斡不深及不系要害,虽三两处,未得致死。

若用左手,刃必起自右耳后,过喉一二寸;用右手,必起自左耳后。伤在喉骨上难死,盖喉骨坚也。在喉骨下易死,盖喉骨下虚而易断也。其痕起手重,收手轻。假如用左手把刃而伤,则喉右边下手处深,左边收刃处浅,其中间不如右边。盖下刃太重,渐渐负痛缩手,因而轻浅,及左手须似握物是也。右手亦然。

凡自割喉下只是一出刀痕,若当下身死时,痕深一寸七分,食系[8]气系[9]并断;如伤一日以下身死,深一寸五分,食系断,气系微破;如伤三五日以后死者,深一寸三分,食系断,须头髻角子散慢。

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皱,即是自割之状。此亦难必。

若自用刀剁下手并指节者,其皮头皆齐,必用药物封扎,虽是刃物自伤,必不能当下身死,必是将养不较致死。其痕肉皮头卷向里。如死后伤者,即皮不卷向里,以此为验。

又有人因自用口齿咬下手指者,齿内有风着于痕口,多致身死,少有生者。其咬破处疮口一道,周回骨折,必有浓水淹浸,皮肉损烂。因此将养不较,致命身死。其痕有口齿迹,及有皮血不齐去处。

验自刑人,即先问原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自刑时或早或晚?用何刃物?若有人来识认,即问身死人年若干,在生之日,使左手使右手。如是奴婢,即先讨契书看,更问有无亲戚及已死人使左手使右手,并须仔细看验痕迹去处。

更须看验在生前刃伤,即有血行,死后即无血行。

【译文】

凡是用锐器自己割颈(喉)部死的,尸体口眼紧闭,两手握拳,两手臂向里弯曲(死者用手紧握着刀子,像用力的样子,两手自然是握紧的),皮肤黄色,头发不散乱。

如果用小刀子自割颈(喉)部,伤痕只长一寸五分到二寸;用切菜刀割可长三至四寸多;如果用锋利的磁片自杀,伤痕不长。用各种锐器自杀以及用尖小刀头猛戳的,只要伤着气管,便会立即身死。

如果用锐器在颈(喉)部、心前、上腹、两胁肋、太阳穴、顶门等要害地方剜割的,只要伤到体内,虽然伤口不大,也会马上身死;如果戳得不深以及虽深而不在要害部位,虽然戳了两三个地方,也不一定致命。

如果用左手举刀自杀,必然是从右耳朵后下刀,抹过喉头一二寸;如果用右手,必然从左耳朵后下刀。如刀子抹在喉骨上,一下子死不了,因为喉骨是比较坚硬的。要是抹在喉骨下,就容易送命,因为喉骨下虚软容易割断。凡是用刀自杀的,伤口起手处都较重,收手处较轻(如果是左手握刀自杀,那么喉头右边下刀的地方深,左边收刀的地方浅,中间也不及右边深。因为自杀的人,往往用力下刀,感觉极痛而渐渐缩手,所以越往后越轻浅。这样自杀死的,左手必然作握刀的样子。用右手自杀的也是这样,下刀、收刀部位则相反)。

凡在喉部自杀只有一道刀痕。如果顿时身死,伤口必然达一寸七分深,食管和气管完全割断;如果自杀后一日内身死的,伤口有一寸五分深,食管断,气管有点破伤;如果三五天以后才死的,伤口只一寸三分深,只食管断,头髻散乱。

还要看死者如面带愁容,眉毛紧锁,这就是自杀的情状(这点不一定)。

如果自己用刀剁下胳膊或指头,则伤口四周皮肉整齐,且一定有药物包扎着。这样虽然是用刀自伤的,因不在要害,一定不会当场身死,因而致死的必是调养不好造成的。这样的伤痕皮肉向里蜷缩。假如是死后砍断的,皮肉就不向里卷,凭这一点就可以断定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

有人自己用牙齿咬下指头的,如果牙缝里有破伤风杆菌侵入创口,大多都不治身死,活着的少。咬破的地方有一道疮口,指骨折断,必然脓水模糊,皮损肉烂。因此调治无效,致命身死,这样的创口有牙齿的印痕,皮肉不整齐。

检验用锐器自杀的尸体,要先讯问原报案人:死者是什么身份?自杀是在什么时候?用什么刀?如果有人来认尸,就要问明死者年龄多少,生前习惯用左手还是右手,如果死的是童仆、丫头,就要先向东家讨卖身契来看,再问死者有无亲戚,生前习惯用左手还是右手,并要仔细验看伤痕。

还要验看伤口,如是生前刀伤就必然会淌血,死后刀伤就没有血流下来。

(廿四)杀伤

【原文】

凡被人杀伤死者,其尸口、眼开,头髻宽或乱,两手微握,所被伤处要害分数较大,皮肉多卷凸,若透膜,肠脏必出。

其被伤人见行凶人用刃物来伤之时,必须争竞,用手来遮截,手上必有伤损;或有来护者,亦必背上有伤着处。若行凶人于虚怯要害处一刃直致命者,死人手上无伤,其疮必重。若行凶人用刃物斫[10]着脑上顶门、脑角后发际,必须斫断头发,如用刃剪者。若头顶骨折,即是尖物刺着,须用手捏着其骨损与不损。

若夫刃斧痕,上阔长,内必狭。大刀痕浅必狭,深必阔。刀伤处,其痕两头尖小,无起手收手轻重。枪刺痕,浅则狭,深必透簳[11],其痕带圆。或只用竹枪、尖竹担[12]斡着要害处,疮口多不齐整,其痕方圆不等。

凡验被快利物伤死者,须看原着衣衫有无破伤处,隐对痕,血点可验[13]。又如刀剔伤肠肚出者,其被伤处,须有刀刃撩划三两痕。且一刀所伤,如何却有三两痕?盖凡人肠脏盘在左右胁下,是以撩划着三两痕。

凡检刀、枪刃斫剔,须开说:尸在甚处向?当着甚衣服?上有无血迹?伤处长、阔、深分寸?透肉不透肉?或肠肚出,膜[1]出作致命处?仍检刃伤衣服穿孔。如被竹枪尖物剔伤致命,便说尖硬物剔伤致死。

凡验杀伤,先看是与不是刀刃等物,及生前死后痕伤。如生前被刃伤,其痕肉阔,花纹交出。若肉痕齐截,只是死后假作刃伤痕。如生前刃伤,即有血汁,及所伤痕疮口皮肉血多花鲜色,所损透膜即死。若死后用刀刃割伤处,肉色即干白,更无血花也。盖人死后血脉不行,是以肉色白也。

此条仍责取行人定验,是与不是生前死后伤痕。

活人被刃杀伤死者,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荫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稠黏,受刃处皮肉骨露。

死人被割截,尸首皮肉如旧,血不灌荫,被割处皮不紧缩,刃尽处无血流,其色白。纵痕下有血,洗检挤捺,肉内无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

更有截下头者,活时斩下,筋缩入;死后截下,项长,并不伸缩。

凡检验被杀身死尸首,如是尖刃物,方说被刺要害;若是齐头刃物,即不说刺字。如被伤着肚上、两肋下或脐下,说长阔分寸后,便说斜深透内脂膜,肚肠出,有血污,验是要害被伤割处,致命身死。若是伤着心前肋上,只说斜深透内,有血污,验是要害致命身死。如伤着喉下,说深至项,锁骨损,兼周回所割得有方圆不齐去处,食系、气系并断,有血污,致命身死。可说要害处。如伤着头面上,或太阳穴、脑角后、发际内,如行凶人刃物大,方说骨损。若脑浆出时,有血污,亦定作要害处致命身死。如斫或刺着,沿身不拘那里,若经隔数日后身死,便说将养不较,致命身死。

凡验被杀伤人,未到验所,先问原申人:曾与不曾收捉得行凶人?是何色目人?使是何刃物?曾与不曾收得刃物?如收得,取索看大小,着纸画样;如不曾收得,则问刃物在甚处,亦令原申人画刃物样。画讫,令原申人于样下书押字。更问原申人:其行凶人与被伤人是与不是亲戚?有无冤仇[14]?

【注释】

[1]膜——(liáo,音聊)古书上谓肠间脂肪叫,膜就是网膜。

【译文】

凡是被人杀死的,尸体嘴巴和眼睛张开,头发散乱,两手半握着,被杀伤的要害部位,伤口都比较大,皮肉多卷起凸在外面,如果刀子戳穿了腹膜,肚肠等脏器就会流出来。

被伤的人看见行凶人用利器砍来时,必然抵御,用手遮挡,手上就一定有损伤;即使有人来掩护,背部也会挨着。如果行凶人在死者没骨头的虚软要害部位只一捅便结果了性命,那么死者手上便没有伤,所受伤的地方就必然是深重的。如果行凶人用利器砍在头顶上、后脑袋或发际,必然会砍断头发,好像用剪刀剪的一样。如果头顶骨破伤,那就是刀尖刺着的。检验时,应该用手摸捏,看骨头有没有损破。

用刀刃、斧头砍伤的伤痕,外面阔长,里面狭。大刀砍下的伤痕,砍得浅的狭细,砍得深的必然粗阔。刀伤的,伤痕两头都是尖小的,没有像自杀那样有起手、收手轻重之别。枪刺的伤痕,刺得浅就较狭,刺得深必然透进去,箭射的创口为圆形。如果只用竹枪、尖竹担刺着要害地方,创口多不整齐,伤洞大小都不一样。

检验被锋利凶器杀死的尸体,必须验看死者原来穿着的衣服有没有破洞,如果身上有伤,而衣服不破,就要看血污是在衣里还是在衣外。如在衣里,就是被伤后才穿上的。又如用刀划破肠子而流出腹外,那么被伤的肠子,一定不止一道伤痕,而有两三道。为什么只划了一刀却有两三道伤痕呢?因为人的肠子盘藏在两胁下,所以猛划一刀便会伤着两三段肠子。

检验刀枪等锐器杀死的尸体,验尸报告书上应该写清楚:尸体倒在什么地方?穿什么衣裳?衣裳上有没有血迹?伤口长、阔和深各多少?有没有深入肉里?是肚肠流出来,还是肠油连膜都流出来?断定致命伤是哪一块?还要查验伤口地方衣服有没有穿洞。如果被竹枪等尖锐的东西刺死的,就写明是尖硬东西刺伤致死的。

检验被杀尸体,先要验看是不是锐器伤,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如果是生前锐器伤,伤口哆开很阔,组织蜷缩,呈花纹交错。如果伤口皮肉很平整,就是死后假装的锐器伤。生前锐器伤,伤口有血水,皮肉上沾满鲜红色的凝血块。如穿透脏膜就会死亡。如果是死后用刀子割伤的创口,肉色干白,更谈不上有凝血块了(因为人死后血液循环停止,所以肉色是白的)。

对于这样的尸体,要责令检验人员负责鉴定是生前伤痕还是死后伤痕。

活人被锐器杀死的,挨刀的地方皮肉紧缩,周围有血斑。被活活肢解肢体的,被砍下部分的筋骨皮肉黏糊在一起,受刀的地方皮肉蜷缩,骨头露出来。

死人被肢解,尸体皮肉颜色和形态都没有变化,创口周围没有血斑,被割的地方皮不紧缩,伤痕尽头没有血流出,肉是白色。即使伤口里面有点血,洗掉后再挤捺也不会再有的,就不是生前被伤的。

那些被割下脑袋的,如果是活着的时候被斩,颈项筋肉是缩进去的;死后割下的,颈项和平常一样,筋肉并不收缩。

检验被杀死的尸体,如果是尖锐的刃器刺伤的,验尸报告书上才能写“被刺要害”字样;如果是平头的刃器杀的,就不能用“刺”字。如果被伤着上腹、两肋下或肚脐下,写清楚伤痕长阔分寸后,还要写明刺穿内脏网膜,肚肠流出,有血污,验明是要害部位被伤致命身死。如果伤在胸前肋部,只写刺进内脏,有血污,验明是要害致命身死。伤在颈(喉)部,就写伤口深达项部,颈椎伤破,周围所割的伤口不整齐,食管和气管都割断,有血污,因而致命身死。这也可写明是要害部位。假使伤在头面上,或在太阳穴、后脑袋、发际,那只有凶器压力大,才能报骨头损破;如果脑浆迸出,有血污,也定作要害处致命身死。不管哪一部分被砍伤,或被刺伤,假使隔了几天后才死的,应写调治无效,致命身死。

检验凶杀案件,去尸体现场前,应先讯问原报案人:捉到凶手没有?凶手是什么身份?使用什么凶器?凶器缴到没有?如缴到了,要验看凶器大小,画成图样。如果没有缴到,就要追问凶器在哪里,要叫原报案人画出凶器图样来。画毕,命令原报案人在图样上签字画押。还要问原报案人:凶手与被害人是不是亲戚?有没有冤仇?

(廿五)尸首异处

【原文】

凡验尸首异处,勒家属先辨认尸首。务要仔细打量尸首顿处四至。讫,次量首级离尸远近,或左或右,或去肩脚若干尺寸。支解手臂脚腿,各量别计,仍各写相去尸远近。却随其所解肢体与尸相凑,提捧首与项相凑,围量分寸,一般系刃物斫落。若项下皮肉卷凸,两肩井耸[1],系生前斫落;皮肉不卷凸,两肩井不耸,系死后斫落。

【注释】

[1]耸——(tuō,音脱)皮肤坏破剥落的意思。耸可作骨肉高低不平、血肉模糊解。

【译文】

检验身首异处的尸体,要先着死者家属辨认尸身、首级(脑袋)。一定要把尸身现场四面接界地方仔细测量清楚。量完后,再量脑袋离尸身多少远,是在尸身左边还是右边,或者离肩或脚多少距离。被肢解的四肢,也要分别量好,写明离尸身多少远,然后拿被砍下的四肢和尸身拼凑,脑袋和颈项拼凑,量好被砍两头的分寸,如能衔接起来,就是砍斩性的锐器砍落的。如果颈项上皮肉蜷缩,骨头凸出,两肩血肉模糊,乃是生前砍下;假使皮肉不蜷缩,骨头不凸出,两肩皮肉正常,则是死后砍下的。

(廿六)火死

【原文】

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两手脚皆拳缩。缘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争,口开气脉往来,故呼吸烟灰入口鼻内。若死后烧者,其人虽手、足拳缩,口内即无烟灰;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亦不拳缩。

若因老病失火烧死,其尸肉色焦黑或卷,两手拳曲,臂曲在胸前,两膝亦曲,口、眼开,或咬齿及唇,或有脂膏黄色,突出皮肉。

若被人勒死抛掉在火内,头发焦黄,头面浑身烧得焦黑,皮肉搐皱,并无揞浆皮[1]去处,项下有被勒着处痕迹。

又若被刃杀死,却作火烧死者,勒仵作拾起白骨,扇去地上灰尘,于尸首下净地上用酽[15]米醋、酒泼,若是杀死,即有血入地鲜红色。须先问尸首生前宿卧所在,却恐杀死后,移尸往他处,即难验尸下血色。

大凡人屋,或瓦或茅盖,若被火烧,其死尸在茅瓦之下;或因与人有仇,乘势推入烧死者,其死尸则在茅瓦之上。兼验头、足,亦有向至。

如尸被火化尽,只是灰,无条段骨殖者,勒行人邻证供状:缘上件尸首,或失火烧毁,或被人烧毁,即无骸骨存在,委是无凭检验,方与备申。

凡验被火烧死人,先问原申人:火从何处起?火起时其人在甚处?因甚在彼?被火烧时,曾与不曾救应?仍根究曾与不曾与人作闹?见得端的,方可检验。

或检得头发焦拳,头面连身一概焦黑,宜申说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上下,有无伤损他故,及定夺年颜形状不得。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无灰烬,委是火烧身死。如火烧深重,实无可凭,即不要说口、鼻内灰烬。

【注释】

[1]揞浆皮——揞(ǎn,音俺)本意指用药面儿或其他粉末敷在伤口上,这里用作掩藏;(tà,音沓),皮肤突起。揞浆挞皮是积水起泡的意思。

【译文】

生前被火烧死的,尸体口鼻里面有烟灰,四肢蜷曲(因为死者生前被火烧,挣扎逃命,张开嘴巴,拼命呼吸,所以把烟灰吸进口鼻里)。如果是死后烧的,尸体的四肢虽然也弯曲,但嘴里没有烟灰;如果没有烧着两肘骨和膝骨,四肢也不会弯曲。

如果是年老害病,失火烧死的,尸体皮肉焦黑或者卷缩,两手拳曲,手臂弯在胸前,两膝也弯曲,嘴张眼开,有的牙齿咬着嘴唇,有的皮肉裂开,里面还会烧出黄色的油脂来。

假使被人勒死后抛在火里烧的,尸体头发焦黄,头面和全身烧得焦黑,皮肉蜷缩,不流脓水,也不起泡,颈项上有被勒的痕迹。

还有锐器杀死,假装火烧死的,假如已烧成一堆骨头,可指挥检验人员捡起残余骸骨,扇去地上灰尘,在尸体被烧的地面上用浓米醋和酒泼洒。如果是杀死的,必然有血流进地里,就能看出鲜红的血迹。这类案件,应该先问清楚死者生前住在什么地方,以防杀死以后,把尸体移在别的地方烧掉,这样就验不出地上的血迹了。

一般来说,住屋不是瓦顶就是茅草顶的。火烧死的,尸体就会在茅草或瓦片下面;假使死者与人有仇,冷不防的时候,被人推到火里烧死,尸体就在茅、瓦上面。同时还要验看,死者头朝哪里?脚朝哪里?是否符合推进去的方向?也可以看出问题。

假使尸体全部被火烧完,只剩下灰烬,找不到整块的骨头,应责令检验人员、邻居、证人证明,说明上述尸体,或者由于失火烧毁,或者被人烧毁,骸骨都烧完了,确是无从检验,才能向上级回报。

检验被火烧死的尸体,应先问原报案人:火从哪里起来?起火的时候,死者在什么地方?为什么待在那里?烧的时候,有没有人去抢救过?还要切实调查清楚死者生前有没有与人闹过意见。问清楚了,才能检验。

检验到头发烧成焦卷,头面和身体全部烧得焦黑的尸体,验尸报告书上应该写明:死者浑身上下,检验不出有没有伤损等情况,也辨认不出多大年龄、什么相貌、形体,只从死者口、鼻腔里验得有无烟灰。有,就可确定是火烧死的。如烧得更重,确实找不到凭据,就不要说口、鼻腔里有无烟灰的话了。

(廿七)汤泼死

【原文】

凡被热汤泼伤者,其尸皮肉皆拆[16],皮脱白色,着肉者亦白,肉多烂赤。

如在汤火内,多是倒卧,伤在手足、头面、胸前。如因斗打或头撞、脚踏、手推在汤火内,多是两后与臀腿上。或有打损处,其疱不甚起,与其他所烫不同。

【译文】

被滚热水烫死的,尸体皮肉开裂,表皮脱落,呈白色,滚热水直接烫着的部分,皮层也是白色,肌肉大都红烂。

如果是跌进汤火里死的,大都是扑着倒下去,主要烫伤部分在手脚、头面、胸前。如果因为被殴打或被头撞、脚踢、手推到汤火里去的,多伤在两后腿弯和大腿、臀部。遇有打伤的地方,被烫后起泡不大,与其他烫伤部分不一样。

(廿八)服毒

【原文】

凡服毒死者,尸口、眼多开,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鼻间有血出。

甚者,遍身黑肿,面作青黑色,唇卷发疱,舌缩或裂拆,烂肿微出,唇亦烂肿或裂拆,指甲尖黑,喉腹胀作黑色、生疱,身或青斑,眼突,口、鼻、眼内出紫黑血,须发浮不堪洗。未死前须吐出恶物,或泻下黑血,谷道肿突,或大肠穿出。有空腹服毒,惟腹肚青胀而唇、指甲不青者;亦有食饱后服毒,惟唇、指甲青而腹肚不青者;又有腹脏虚弱、老病之人,略服毒而便死,腹肚、口唇、指甲并不青者,却须参以他证。

生前中毒,而遍身作青黑,多日皮肉尚有,亦作黑色。若经久,皮肉腐烂见骨,其骨黪[17]黑色。

死后将毒药在口内假作中毒,皮肉与骨只作黄白色。

凡服毒死,或时即发作,或当日早晚,若其药慢,即有一日或二日发。或有翻吐,或吐不绝。仍须于衣服上寻余药,及死尸坐处寻药、器皿之类。

中虫毒[18],遍身上下、头面、胸心并深青黑色,肚胀,或口内吐血,或粪门内泻血。

鼠莽草[19]毒,江南有之。亦类中虫,加之唇裂,齿龈青黑色。此毒经一宿一日,方见九窍有血出。

食果实、金石药毒[20]者,其尸上下或有一二处赤肿,有类拳手伤痕,或成大片青黑色,爪甲黑,身体rou缝微有血,或腹胀,或泻血。

酒毒,腹胀,或吐泻血。

砒霜、野葛[21]毒,得一伏时[22],遍身发小疱,作青黑色,眼睛耸出,舌上生小刺疱绽出,口唇破裂,两耳胀大,腹肚膨胀,粪门胀绽,十指甲青黑。

金蚕蛊毒,死尸瘦劣,遍身黄白色,眼睛塌,口齿露出,上下唇缩,腹肚塌。将银钗[23]验,作黄浪色,用皂角水洗不去。一云如是:只身体胀,皮肉似汤火疱起,渐次为脓,舌头、唇、鼻皆破裂,乃是中金蚕蛊毒之状。手脚指甲及身上青黑色,口、鼻内多出血,皮肉多裂,舌与粪门皆露出,乃是中药毒、菌蕈毒之状。如因吐泻瘦弱,皮肤微黑,不破裂,口内无血,与粪门不出,乃是饮酒相反之状。

若验服毒,用银钗,皂角水揩洗过,探入死人喉内,以纸密封,良久取出,作青黑色,再用皂角水揩洗,其色不去。如无,其色鲜白。

如服毒、中毒死人,生前吃物压下,入肠脏内,试验无证,即自谷道内试,其色即见。

凡检验毒死尸,间有服毒已久,蕴积在内,试验不出者,须先以银或铜钗探入死人喉;讫,却用热糟醋自下罨洗,渐渐向上,须令气透,其毒气熏蒸,黑色始现。如便将热糟、醋自上而下,则其毒气逼热气向下,不复可见。或就粪门上试探,则用糟、醋当反是。

又一法,用大米或占米[24]三升炊饭,用净糯米一升淘洗了,用布袱盛,就所炊饭上炊[1]。取鸡子一个,鸭子亦可。打破取白,拌糯米饭令匀,依前袱起着,在前大米、占米饭上。以手三指紧握糯米饭如鸭子大,毋令冷,急开尸口,齿外放着,及用小纸三五张,搭遮尸口、耳、鼻、臀、阴门之处,仍用新棉絮三五条,酽醋三五升[25],用猛火煎数沸,将棉絮放醋锅内煮半时取出,仍用糟盘罨尸,却将棉絮盖覆。若是死人生前被毒,其尸即肿胀,口内黑臭恶汁喷来棉絮上,不可近。后除去棉絮,糯米饭被臭恶之汁亦黑色而臭,此是受毒药之状。如无,则非也。试验糯米饭封起,申官府之时,分明开说。此检验诀,曾经大理寺看定。

广南人小有争怒赖人,自服胡蔓草[26],一名断肠草,形如阿魏,叶长尖,条蔓生,服三叶以上即死。干者或收藏经久,作末食亦死。如方食未久,将大粪汁灌之可解。其草近人则叶动。将嫩叶心浸水,涓滴入口,即百窍溃血。其法急取抱卵不生鸡儿,细研和麻油开口灌之,乃尽吐出恶物而苏。如少迟,无可救者。

【注释】

[1]——(fēn,音分)米煮半熟捞起蒸饭叫。

【译文】

服毒死的,尸体嘴巴和眼睛一般多开着,面孔乌紫或呈青色,嘴唇紫黑色,手脚指(趾)甲都是青黑色,有的七窍(口、眼、耳、鼻)流血。

中毒深重的,尸体浑身黑肿,面孔呈青黑色,嘴唇蜷缩起泡,舌头缩进或开裂,肿烂而稍微伸出,嘴唇也肿烂或开裂,指甲尖呈黑色,喉部和腹部膨胀,也是黑色,还起一些疱;有的身上有青斑,眼球突出,口、鼻、眼睛里面有紫黑色的血污,胡须、头发浮乱不堪。这样死的,生前必然呕吐过一些臭脏的东西,或拉过黑血,肛门浮肿脱出,有的大肠头也拖出来。有些空肚子服毒的,只有腹部青胀,嘴唇和指甲并不发青;也有吃饱后服毒的,只有嘴唇、指甲发青,肚皮不发青;还有肠胃虚弱和年老病人,只消吃一点点毒药便很容易死亡,肚皮、嘴唇、指甲都不发青。这些特殊情况,在审查验定时还应该参照其他一些征状。

生前中毒的,尸体浑身青黑色,即使隔了很久,有的皮肉还是黑色。如果日子久了,皮肉腐烂,露出骨头,这种骨头则是淡青黑色的。

人死以后,再把毒药抹进死人嘴里假装中毒死的,死者皮肉、骨头都没有中毒死的特征,只是黄白色。

服毒死的人,有的服毒后即时发作,有的当日发作;如果药性较慢,也有隔一两日才发作的。服毒后有的人反胃呕吐,有的人呕吐不止。检验这类尸体,应该从死者衣服口袋里寻找,看有没有吃剩下的毒药,并在死者居住的地方寻找盛药的器具等,作为旁证。

中蛊毒死的,浑身上下、面孔、胸口都呈深青黑色,腹部膨胀,有的口里吐血,有的肛门泻血。

吃了鼠莽草中毒死的(江南有这种草),和中蛊毒死的人样子差不多,外加嘴唇燥裂,齿龈呈青黑色。中这种毒的,要过一日一夜,才见九窍出血。

吃了有毒的果实和无机毒物死的,尸身上下,有的有一两块红肿,好像拳脚打伤的伤痕;有的呈大片的青黑色,指甲乌黑,身体皮肉摺缝的地方,有轻度的出血;有的腹部膨胀;有的泻血。

中酒毒死的,腹部膨胀,有的上吐血,下泻血。

服砒霜或野葛中毒的人,不过煮一餐饭时间,浑身就会发许多小疱,呈青黑色,眼睛突出,舌上有裂纹,并生一些小刺疱,嘴唇破裂,两耳胀大,腹部膨胀,肛门口胀裂,十指甲呈青黑色。

中金蚕蛊毒死的,尸体瘦弱,浑身呈黄白色,眼睛凹陷,嘴张齿露,上下嘴唇蜷缩,肚皮塌陷。用银钗插进咽喉试探,银钗呈浊黄颜色,用皂角水擦洗也洗不掉。另一种说法是:中金蚕蛊毒死的,只是身体肿胀,皮肤好像被汤火烫伤的一样,发许多小水疱,慢慢地变成脓疱,舌头、嘴唇、鼻子都破裂。这是中金蚕蛊毒死的症状。

手脚指(趾)甲和身上呈青黑色,嘴巴、鼻孔一般有血流出,皮肤多破裂,舌头伸出,肛门脱出,这是吃了含毒的药物和野菇而死的症状。假如因大量吐泻而显得瘦弱,皮肤带点黑色,没有破裂,嘴里不流血,肛门也不突出,这是喝酒中毒而死的表现。

检验服毒死的尸体,办法是用一根银钗,用皂角水揩洗干净,伸进死者咽喉,并用纸塞紧嘴巴,隔很长时间才拿出来,银钗即变成了青黑色。然后用皂角水揩洗,如中毒死的,银钗上的青黑色就揩洗不掉;如果不是中毒死的,揩洗后就恢复原状,仍是鲜白颜色。

服毒、中毒死的,假使是生前吃了有毒的东西以后,又吃了许多别的东西,把毒物压到胃肠底部去了,用银钗从咽喉试探不出来,可改从肛门口插进去,就能发现青黑色。

检验毒死尸体,遇到有那种服毒已久,毒气积聚在腑脏深处,用银钗试验不出来的,可先把银钗或铜钗伸进死者咽喉里,然后,用热糟醋,从下腹部洗敷,渐渐地洗敷到上面,使热气透入到尸体腹内,压迫毒气向上升,银钗上便见黑色。假使用热糟醋从相反的方向洗敷,即从上向下洗敷,那么热气就会压迫毒气向下,咽喉里的银钗便不会变黑色。但假如把银钗塞在肛门口试探,从上向下洗敷就对头了,就能见黑色。

还有一个办法,就是用大米或黏米三升炊饭,另外用纯净的糯米一升,淘洗后,用炊布包好,叠在大米、黏米饭的上面炊蒸,再拿一个鸡蛋(鸭蛋也行)打破,取出蛋清,与糯米饭拌得均匀,仍旧用包糯米饭的炊布盛着放在大米、黏米饭上。然后用三个指头撮一团和鸭蛋一样大的糯米饭,趁饭热时,迅速掰开死者嘴巴,放在牙齿外面,并用三五张小纸,遮住死者的口、耳、鼻、肛门和阴hu。再用新棉絮三五条,浓醋三五升,用猛火把醋煮得大滚,把棉絮浸在醋锅里煮半个时辰,拿起后,用糟醋洗敷尸体,然后再把用醋煮过的棉絮紧盖在尸体上。如果死者生前确是中毒,尸体就会肿胀起来,从嘴里喷出许多黑臭的肮脏液体,喷在棉絮上,使人无法靠近。然后除去棉絮,糯米饭上沾了许多肮脏液体,也变成了黑色,并且带有浓重的臭味,这就是中毒死的明证。这样做后,假如没有喷出这些黑臭东西来,就可以断定不是中毒死的。用来做试验的糯米饭,应用器皿盛着封起来,申报审判长官时,详细说明这种证物是怎样取得的。以上检验方法,曾经过最高司法机关审查认可。

两广有些地方的人常常因闹小意气,吃胡蔓草自杀,借此诬赖人。胡蔓草又名断肠草,形状和阿魏差不多,叶子长而尖,枝叶蔓生,吃了三片以上叶子的就会死亡。干枯的或收藏日久的断肠草,研成粉末吃了也同样会毒死人。如果吃下不久,即用人粪汁灌进去,可以解救。这种草很怪,有人走近它,叶子就会摇动。它的嫩芽最毒,用这种嫩芽泡浸的液汁,只要咽下一点点,所有的孔窍便会出血而死。解救的方法是赶快用孵化不出来的鸡蛋,捣烂后用麻油拌调,掰开嘴巴灌进去,使毒物完全呕吐出来,服毒者才能从昏迷状态中苏醒过来。这样中毒的,只要稍微迟慢一步,便无药可救。

(廿九)病死

【原文】

凡因病死者,形体羸瘦,肉色痿黄,口、眼多合,腹肚低陷,两眼通黄,两拳微握,发髻解脱,身上或有新旧针灸瘢痕,余无他故,即是因病死。

凡病患求乞在路死者,形体瘦劣,肉色痿黄,口、眼合,两手微握,口齿焦黄,唇不着齿。

邪魔中风卒死,尸多肥。肉色微黄,口、眼合,头髻紧,口内有涎沫,遍身无他故。

卒死,肌肉不陷,口、鼻内有涎沫,面色紫赤。盖其人未死时,涎壅于上,气不宣通,故面色及口、鼻如此。

卒中死,眼开睛白,口、齿开,牙关紧,间有口、眼斜,并口两角、鼻内涎沫流出,手脚拳曲。

中暗风,尸必肥。肉多滉[27]白色,口、眼皆闭,涎唾流溢。卒死于邪祟,其尸不在于肥瘦,两手皆握,手足爪甲多青。或暗风,如发惊搐[28]死者,口、眼多斜,手足必拳缩,臂、腿、手、足细小,涎沫亦流。以上三项大略相似,更须检时仔细分别。

伤寒[29]死,遍身紫赤色,口、眼开,有紫汗流,唇亦微绽,手不握拳。

时气死[30]者,眼闭口开,遍身黄色,量有薄皮起,手、足俱伸。

中暑[31]死,多在五、六、七月,眼合,舌与粪门俱不出,面黄白色。

冻死者,面色痿黄,口内有涎沫,牙齿硬,身直,两手紧抱胸前,兼衣服单薄。检时,用酒、醋洗,得少热气,则两腮红,面如芙蓉色,口有涎沫出。其涎不粘,此则冻死证。

饥饿死者,浑身黑瘦、硬直,眼闭口开,牙关紧禁,手脚俱伸。

或疾病死,值春、夏、秋初,申得迟,经隔两三日,肚上、脐下,两胁肋骨缝,有微青色。此是病人死后,经日变动,腹内秽污发作,攻注皮肤,致有此色,不是生前有他故,切宜仔细。

凡验病死之人,才至检所,先问原申人:其身死人来自何处?几时到来?几时得病?曾与不曾申官取责口词?有无人识认?如收得口词,即须问:原患是何疾病?年多少?病得几日方申官取问口词?既得口词之后,几日身死?如无口词,则问如何取口词不得。若是奴婢,则须先讨契书看,问有无亲戚,患是何病,曾请是何医人,吃甚药,曾与不曾申官取口词。如无,则问不责口词因依,然后对众证定。如别无他故,只取众定验状,称说遍身黄色,骨瘦,委是生前因患是何疾致死。仍取医人定验疾色状一纸。如委的众证因病身死分明,原初虽不曾取责口词,但不是非理致死,不需牒请复验。

【译文】

害病死的人,身体瘦弱,皮肤枯黄,嘴巴和眼睛一般都闭着,肚皮凹陷进去,眼睛也是蜡黄的,两手稍微握着,头发散脱,身上可能有经过针灸治疗的新旧疤痕。除此以外,没有其他异常表现,就是因病死亡。

那些因为贫穷患病去讨饭而倒毙街头的人,身体都瘦弱不堪,皮肤枯黄,嘴巴和眼睛闭着,两手稍微握着,嘴巴和牙齿枯燥而发黄,嘴唇和牙齿相离。

因内感中风突然死亡的人,尸体多很肥胖,皮肤稍带黄色,嘴巴和眼睛闭着,头发不乱,嘴里有涎沫,浑身上下没有其他异常表现。

突然昏迷倒地死亡的人,肌肉不凹陷,嘴巴和鼻孔里有涎沫流出,面色红紫。这是因为这种人还没有死的时候,涎沫壅塞,呼吸受阻,所以脸上、口、鼻孔里有这种特征。

突然中风死亡的人,眼睛睁开,眼珠翻白,唇开齿露,牙关紧闭,有的颜面神经麻痹,嘴巴和眼睛歪斜,两边口角和鼻孔里有涎沫流出,手脚屈曲。

中暗风死的,多是肥胖人,皮肤多像水浸过的一样发白色,嘴巴和眼睛闭着,涎沫从嘴里淌出来。因感染邪气而突然死亡的,尸体肥瘦都有,两手握拳,手脚指(趾)甲大都发青。有的中暗风好像惊怖痉挛死的一样,嘴巴、眼睛多歪斜,手脚屈曲,四肢枯细,也有涎沫流出(以上三项死状大体差不多,检验的时候需要仔细分辨)。

害伤寒病死的人,浑身紫红色,嘴巴和眼睛都张开,有紫红色的汗汁流出,嘴唇有些燥裂,手掌舒开,不握拳。

害时疫死的人,眼睛闭着,嘴巴张开,浑身黄色,表皮有些脱落,四肢伸直。

中暑死的,通常多在阴历五、六、七月大热天,尸体眼睛闭着,舌头不伸出,肛门不脱出,面色黄白。

冻死的人,面色枯黄,嘴里有涎沫,牙齿紧闭,尸身僵直,两手紧紧地抱着胸前,衣着单薄。检验的时候,用酒醋擦洗,尸体得到一些热气以后,两面颊就泛红,好像荷花的颜色一样,嘴里有涎沫流出来,但不稠粘,这就是冻死的特征。

饿死的人,浑身黑瘦,尸身硬直,眼睛闭着,嘴巴张开,牙关紧咬,四肢僵直。

有些害病死的,碰上春、夏、秋初气候炎热,报案迟了,隔了两三天,尸身肚脐上下部分,两胁肋骨缝里,呈现淡淡的青色。这是病人死后,隔了一些时候,尸体发生变化,肚子里那些肮脏的东西腐烂了,发散到皮肤上,所以有此颜色,而并不是生前有其他缘故引起,检验的时候一定要看仔细。

检验无主的病死尸体,到尸体现场后,首先要问原报案人:死者是从哪里来的?什么时候来的?什么时候得病的?病重的时候,有没有报官作成病人亲口陈述的笔录?有没有什么人认识他?如果报官时作成口述笔录,就要问:死者是得什么病死的?年龄多大?得病多久才报官作成口述笔录?录取口述后隔了几天才死亡?如果生前不曾作成口述笔录,就要问为什么录取不到口述。如果是奴婢,要先向主人讨卖身契书看,问有没有亲戚,害什么病死的,曾经请过什么医生,吃过什么药,曾否向官府报告作成口述笔录。如没有,要问为什么不报告作成口述笔录,然后要众人证明认定。如果没有其他可疑情况,就可以写出众人认定的验尸报告书,写明死者浑身黄色,身体瘦弱,确是生前害某种病身死,连同医生疾病诊断书附卷上报。如各方面证明确实是害病死的,虽然得病后不曾报官作成口述笔录,但不是非正常死亡,就不必再请官复验。

(三十)针灸死

【原文】

须勾医人验针灸处,是与不是穴道,虽无意致杀,亦须说显是针灸杀,亦可科医不应为罪。

【译文】

因用针灸治病,发生医疗事故而死亡的,应该拘传医生到案,检验针扎的穴位是不是合乎医理的刺激点。这种案件,虽是无意杀人,但总是医疗过失,也应验定是针灸杀人,追究医生“不应为而为”的刑事责任。

(三十一)札口词

【原文】

凡抄札口词,恐非正身,或以它人伪作病状,代其饰说,一时不可辨认。合于所判状内云:日后或死亡申官,从条检验。庶使豪强之家,预知所警。

【译文】

制作病人口述笔录,要防止所报病重的人,不是真正的病人。比如:有的人心存不良,预先布置别人假装害病,官府查问时,假病人就编些假话代为掩饰。这种情况,当场是难以辨别清楚的。怎么办呢?主管官员应在所判状纸内写明:“日后如果死亡报官,一定依法逐项仔细检验。”这样预先敲一下警钟,使得那些企图做坏事的有财有势的人有所顾忌。

* * *

[1] 见血为伤——拳脚伤和器伤,一般不破口,只是青紫红肿,较严重的也有破口出血。见血就构成伤害,检验官便可凭伤验断。

[2] 元符——宋哲宗第三次改元年号(公元1098~1100年)。

[3] 木杆棒——木制杆棒。宋代很时兴以棍棒作武器。宋太祖赵匡胤善使棍,元曲:“一根棍棒打天下,四百州郡尽姓赵。”这里指齐眉棍、哨棒、水火棍之类。

[4] 捽——(zuó,音昨)用手揪住。

[5] 膜——人体保护内部组织的一层薄膜。这里是指腹腔膜等。

[6] 髻——头顶上挽束的发卷。

[7] 斡——(wò,音卧)本作旋转解,这里是刺拉的意思。

[8] 食系——即食管,是咽头与胃部的连通管。

[9] 气系——即气管,空气从这里出入肺脏。

[10] 斫——(zhuó,音灼)用刀斧砍。

[11] 簳——(gǎn,音杆)释作箭、箭杆。《列子·汤问》中有“乃以燕角之弧、朔篷之簳射之”。考簳本是一种小竹,或即箭杆,高七八尺,叶阔大如箬,杆细而强韧,可作箭杆,也可削尖头作箭。

[12] 竹枪、尖竹担——指竹制无刃刺器。

[13] 隐对痕,血点可验——如果身上有伤而衣服不破,就要看血污是在衣里还是在衣外。如在衣里,就是被伤后才穿上的。

[14] 是与不是亲戚?有无冤仇——封建法制规定,五服之内幼犯长和卑犯尊都要加重处刑。所以,杀伤案件要查明是与不是亲戚,以定轻重;查明有无冤仇,以便区别是有意谋害还是争吵斗杀。

[15] 酽——(yàn,音宴)浓厚的意思,泛指可饮液体的色、香、味很浓郁,如酽醋、酽酒。

[16] 拆——同坼(chè,音彻),裂开的意思。

[17] 黪——(cǎn,音惨)浅青黑色。

[18] 虫毒——即指蛊毒。《本草纲目》“蛊虫”下说:造蛊的人把上百种毒虫装在器皿里,使它们互相咬吃,最后生存的那一条就用来做蛊。又说:蛊毒不只一种,都是违反自然规律的毒气,一般都是通过饮食害人。南方有蜥蜴蛊、蜣蛊、蚂蟥蛊、金蚕蛊、草蛊、挑生蛊等。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里也说:放蛊的是把蛊毒放在饮食里杀人,人吃了不知道。从古以来都认为蛊是害人的东西。由此可见,“蛊毒”、“放蛊”之说,在我国流传已好几百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湘西等地仍时有所谓“放蛊”的案件发生,许多人疑神疑鬼,错把发冷发热、腹痛、泄泻、四肢无力、精神不振、咳嗽、气喘等一般病症当作中“蛊”,把人死后尸体上正常出现的尸斑当作中“蛊”的征象。那些用死斑蝥研粉制成的所谓解药、醒药等却是含有剧毒的害人、骗人的东西。所谓中“蛊”后,毒性往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以后才发作,发作后要几个月或几年才死去,这些都是没有科学根据的。

[19] 鼠莽草——又名䒽(音罔)草、芒草、莽草。李时珍说:此物有毒,食之令人迷惘,故名。山中人以之毒鼠,谓之鼠莽。

[20] 果实、金石药毒——除文中所提到的砒霜、断肠草、毒菇等外,当时较常见的还有盐卤、轻粉、冰片、汞、金、巴豆、草乌头、苦杏仁等。

[21] 野葛——漆科植物,落叶灌木。茎蔓延细长,有细根,攀缘附着在垣篱木石的上面。叶卵形,有长柄,每组三小叶,到秋天呈红色。初夏时候,开黄绿色簇生小花。果实多毛,有剧毒,误食之则舌唇溃烂,严重的有生命危险。亦名钩吻、断肠草。

[22] 一伏时——伏通庖,一伏时即做一顿饭的时间。又元人王与著的《无冤录》认为“一伏时”为一昼夜。砒霜、断肠草中毒可能因用量、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不同,毒性发作的时间也不同,故两说兼录。

[23] 银钗——又名银探子,长约一尺二寸,圆直如筷子而稍细,用纯银制,旧时用来检验尸体。

[24] 占米——馆本《洗冤录》作黏米。应系黄尖米。

[25] 新棉絮三五条,酽醋三五升——用三五升醋怎能煮三五条棉絮,拥盖尸体也不一定要这么多棉絮,清人即已怀疑,原文数字上似有讹错。

[26] 胡蔓草——《本草纲目》说:钩吻、野葛、冶葛毒根、胡蔓草、断肠草、黄藤、火把花都是一样东西。东人叫胡蔓草,又叫断肠草,进入人畜肚内即粘肠上,半日即黑烂,所以叫断肠草。云南人叫火把花,岳州人叫黄藤。

[27] 滉——(huàng,音晃)水深而广。

[28] 搐——也叫“痉挛”或“惊厥”,是肢体发生间歇性、节律性不随意的肌肉收缩。

[29] 伤寒——传染病之一,是由一种杆状菌侵入肠部发生溃疡而起的,经过一至三星期的潜伏期后,即开始恶寒发热、倦怠、腰痛、便秘或泄泻、脾脏肿大、胸腹部发生淡红色的蔷薇疹。从发病到恢复要五星期,以第三星期为危险期,且容易发种种的并发症。中医认为这种病可能是触冒严寒而起的,所以叫伤寒。

[30] 时气死——指传染性疾病致死。“遍身黄色”很像黄疸症状,可能是指传染性肝炎致死的。

[31] 中暑——病名。由于在烈日下或高温环境中时间太久,身体调节体温的能力不能适应,体内产生的热不能向外散发,积聚而发生高热。患者头痛、眩晕、心悸、恶心、出冷汗、体温上升。如不及时抢救,可致死亡。可采用降温、供给盐水水分、针刺及药物治疗等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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