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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墨子

墨子(西历纪元前四七九?—前三八一?)在孔子后,其学为继承孔子之儒家之反对派。墨子书中反对儒家之处甚多,盖墨家哲学与儒家哲学之根本观念不同。儒家“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而墨家则专注重“利”,专注重“功”。试就孔子个人及墨子个人之行为考之,“孔席不暇暖,墨突不暇黔”,二人皆栖栖皇皇以救世之弊。然二人对于其自己行为之解释,则绝不相同。子路为孔子解释云:“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道之不行,已知之矣。”(《论语·微子》)此谓孔子之所以欲干预政治,乃以“应该”如此,至于如此之必无结果,“道之不行”则“已知之矣”。但墨子对于其自己之行为之意见则不然。《贵义篇》云:“子墨子自鲁即齐,过故人,谓子墨子曰:‘今天下莫为义,子独自苦而为义,子不若已。’子墨子曰:‘今有人于此,有子十人,一人耕而九人处,则耕者不可以不益急矣。何故?则食者众而耕者寡也。今天下莫为义,则子如劝我者也。何故止我?’”此谓为义者虽少,然有一二人为之,其“功”犹胜于无人为之,其结果终是天下之“利”也。孔子乃无所为而为,墨子则有所为而为。

“功”、“利”乃墨家哲学之根本意思。《墨子·非命上》云:“子墨子言曰:‘必立仪。言而毋仪,譬犹运钧之上而立朝夕者也,是非利害之辨,不可得而明知也。故言必有三表。’何谓三表?子墨子言曰:‘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于何本之?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于何原之?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于何用之?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此所谓言有三表也。’”此三表中,最重要者乃其第三。“国家百姓人民之利”,乃墨子估定一切价值之标准。凡事物必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方有价值。国家百姓人民之利,即是人民之“富”与“庶”。凡能使人民富庶之事物,皆为有用,否者皆为无益或有害。一切价值,皆依此估定。

人民之富庶,既为国家百姓人民之大利,故凡对之无直接用处或对之有害者,皆当废弃。所以吾人应尚节俭,反对奢侈。故墨子主张节用、节葬、短丧、非乐。

一切奢侈文饰,固皆不中国家人民之利,然犹非其大害。国家人民之大害,在于国家人民之互相争斗,无有宁息;而其所以互相争斗之原因,则起于人之不相爱。故墨子以兼爱之说救之。以为兼爱之道不惟于他人有利,且于行兼爱之道者亦有利;不惟“利他”,亦且“利自”。《墨子》之《兼爱篇》纯就功利方面证兼爱之必要。此墨家兼爱之说所以与儒家之主张仁不同也。

天下之大利,在于人之兼爱;天下之大害,在于人之互争。故吾人应非攻;墨子非攻,孟子亦曰:“善战者服上刑。”但墨子之非攻,因其不利;孟子之反对战争,则因其不义。观孟子与宋牼辩论之言可见矣(《孟子·告子下》)。宋牼欲见秦楚之王,说构兵之“不利”,而使之“罢之”。孟子则主张以仁义说秦楚之王。宋牼不必即一墨者,但此点实亦孟子与墨子所以不同也。

墨子虽以为兼爱之道乃惟一救世之法,而却未以为人本能相爱。墨子以人性为素丝,其善恶全在“所染”(《墨子·所染》)。吾人固应以兼爱之道染人,便交相利而不交相害;然普通人民,所见甚近,不易使其皆有见于兼爱之利,“交别”之害。故墨子注重种种制裁,以使人交相爱。墨子书中有《天志》、《明鬼》、《非命》诸篇,以为有上帝鬼神之存在,赏兼爱者而罚“交别”者。上帝神鬼及国家之赏罚,乃人之行为所自招,非命定也。若以此为命定,则诸种赏罚,皆失其效力矣。故墨子“非命”。

墨子之政治哲学,见于墨子书中《尚同》诸篇。在西洋近代哲学史中,霍布士(Thomas Hobbes)以为人之初生,无有国家,在所谓“天然状态”之中。于其时人人皆是一切人之仇敌,互相争夺,终日战争。人不满意于此状态,故不得已而设一绝对的统治者而相约服从之。国家之起源如此,故其威权,应须绝大,不然则国家解体而人复返于“天然状态”中矣。国家威权之绝对,有如上帝,不过上帝永存,而国家有死而已。(Leviathan,Pt.Ⅱ,chap.17)墨子之政治哲学,正与霍布士所说极相似。

在未有国家刑政之时,既因是非标准之无定而大乱;故国家既立之后,天子之号令,即应为绝对的是非标准。天子上同于天;国君上同于天子;家长上同于国君;个人上同于家长。在下者皆须同于上,而在上者又惟以兼相爱交相利为令,如此则天下之人,必皆兼相爱,交相利矣。荀子云:“墨子有见于齐,无见于畸。”(《天论篇》)其所以“无见于畸”,止因其太“有见于齐”也。所尤可注意者,墨子虽谓人皆须从天志,然依“尚同”之等级,则惟天子可上同于天。天子代天发号施令,人民只可服从天子。故依墨子之意,不但除政治的制裁外无有社会的制裁,即宗教的制裁亦必为政治的制裁之附庸。此意亦复与霍布士之说相合。霍布士亦以为教会不能立于国家之外而有独立的主权,否则国家分裂,国即不存。他又以为若人民只奉个人的信仰而不服从法律,则国亦必亡。(Leviathan,Pt,Ⅱ,chap.29)依墨子天子上同于天之说,则上帝及主权者之意志,相合为一,无复冲突。盖其所说之天子,已君主而兼教皇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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