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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拾毗尼义钞辅要记卷第五

天台沙门释允堪述

单者,异前兼舍也。提存乎略,梵也。具云波逸提,义翻为堕。十诵云堕在烧煮,覆障地狱故也。四分:僧有百二十种,分取三十,在前名舍;余之九十,单悔别人。若据罪体,同一品忏。

女下与女宿。共未受具人宿。强敷坐。脱脚床。覆屋过三节。与非亲尼作衣。独与尼屏坐。施一食处。过受别众食。过受归妇贾客食。非时食。食残不受食。与外道食。食家强坐。屏与女坐。与女露坐。过四月受请。观军。军中过限宿。观军合战。食酒。水中戏。击攊。半月浴。著白色三衣。随举随摈。打比丘。抟比丘。突入王宫。已上颂束三十一戒,皆身成犯。

故下,即故妄语、毁呰、两舌、与未受具人同诵、向非具人说、粗罪、实得道、向说、与女人说法。美,合作异字,即异语戒。戒疏云:口业绮者,名作异语。若作美,即索美食戒。在下,自口作业,假他身犯中收。嫌,即嫌骂僧、知事、辄教尼、讥教、说法、至暮、恐怖比丘、疑恼他比丘、发起四诤、说欲、不障道、拒观、毁毗尼、同羯磨、后悔、与欲已后悔、无根僧残、谤、共束。三十一戒属语家行,合云二十一戒。今言二十一毗尼者,举能诠以成韵。若戒疏中作二十一语,特此则举持行以韵之。

昔下,简非显是。昔云和尚是口业者,非。况和尚点坐,众中未曾有语,何在口业?今律结提,是身之默坐,假他羯磨师口语成业。

掘下,即掘地坏生、率他出僧房、用虫水劝足食、露地然火、藏衣钵、饮虫水、煞畜生、驱他出聚、与非亲尼衣、足遗落宝。高床下七戒,谓高脚床、兜罗绵、骨、牙、角、作针筒、过量坐具、覆疮衣、雨浴衣、七与佛衣等量,并前十二戒,共成十九戒也。俱谓俱成上业。颂中高床宜去高字,足下字应云床下七戒,俱则摄从床已下七戒矣。

假自他身者,要假自身及他身也。

屏下,即屏处敷僧物及露敷僧物。

四期:一与尼期行,二与尼期同乘一船,三与贼期行,四与女期行索美食。以此照前美合作异字者明矣。

赞下,耶尼,赞叹食,不受谏,屏听四诤,不摄耳听法,减年,已上五戒。

违下,若论口拒,合属自口作业中。今且就自身不受,假他谏口以判也,故曰一相。论解,戒疏作诸解,应是。以下,既引十诵,则不专于论也。根本以意为业本,言论中且就根本推犯,非不通余业也。亦尔,谓母论亦同上伽论。

善下,示通余业,然论中不论口业,是亦末了。

见闻下,是钞主语意。谓善见说身,此亦通收;见闻二根,末即成犯。要由心口二业,方成其犯;若阙余二,则不成也。故曰:若口发露,本自无罪。

由下,显三业之通也。

见闻属身业,不发露是口业,覆藏即意业。

覆下,即覆他粗罪,背前向后,家足食,非时入聚落,不嘱同利,行诣余家,真实净,不与欲,起去,共七戒。

余下,离今十二戒外,指余诸戒也。又以下十戒,教人为己犯提,不为己者吉。今不问为己、不为己皆提,以过衅中损害深故。

虽下,释上于身无润。

得小罪者,以不合教人,故须结吉。

屏露即二敷,次下从高床七戒已上,次前三成,共成十也。

若教下,即此十戒,若教人为己作高床等者,须犯提,以于身有润故。

此下,难前科义,何止十二自他同犯,故大师以打、搏等义决通也,何独前约无根、谤等自他同犯?

性恶者,戒疏云:性与理违,悔犯事净,集业未遣,要倾我倒,苦根方止。余六十戒,但有事违,不无讥丑,故违教网,是曰遮也。

故下,即故妄、毁呰、两舌、说粗罪、异语、恼僧、嫌骂、知事强敷、牵他出房、用虫水、讥诃、教尼不受谏、驱他出聚、恐怖比丘、覆藏比丘罪、疑恼比丘、故杀畜生命、饮虫用水、发四诤事、说欲不障道、随摈沙弥、拒劝学、毁毗尼、同羯磨、后悔与欲、后悔不与欲、屏听四诤、打比丘、抟比丘、无根僧残谤。已上共三十戒,皆属性恶。问:常涂多云:对有情上犯名性,非情上犯曰遮。今颂但收三十戒者,且如与女说法、为尼说法、至暮等戒,对彼有情,何属遮耶?答:约情等分,其实粗浅。今但取损恼彼情,又无论佛制,违理感苦,名为性恶。故戒疏云:业结三涂,从本恶以标,名禁性恶,故名性戒。又凡曰粗丑,招世讥者,属遮戒。故大师云:威仪粗丑,招世讥谤,故名遮也。且如辄教、日暮讥、教尼三戒,前二属遮,后一属性,岂非约恼损招讥,以分遮性耶?如此以求,泾渭分矣。

由得下,是第一阶。如律云:尔时舍利弗为众所差,在王众中及诸人民中说调达过。调所作者,莫言是佛、法、僧,当知是调达所作。舍利弗闻已,便生畏慎心。诸比丘白佛,佛言:僧差无犯。故戒本云除僧羯磨也。教尼。佛在舍卫。大爱道尼来请教授,佛令白二差往。

受下,是第二阶,以夏竟受迦絺衣,开五月利;背请别众,是五利中举二也,由得此衣方开故。

嘱下,第三、由有嘱授法故,得非时入聚食,前后入他家。

作下,第四、以是足食、劝足二戒,皆开作余食法。

七下,第五、由作七日并尽形二法故,例无残宿、不受食罪。

净下,第六、以真实净施,语主已取着,无犯。

如下第七律中,一说戒,一羯磨,下至营僧、塔、寺事等,听与欲,已上七阶中,前五阶各收二罪,成十戒;第六、第七单收一罪,并前成十二戒。皆有法开,具双持犯。

若据下文,略应加云若据顺教,止事边名止持,却接作事等文,此亦准上相翻而成业。

思体一者,谓止口不作法,则成于止犯。如止口不加法,受七日药,则成于不受残宿之罪。此罪成时,因前止故,止作同成一戒之犯,则身口业思,畅遂在一,故曰体一。

止法下,戒疏指为古人义。古人意谓止约不为,作约造为,二体别故。若今师止中有作,收作归止,则一体矣。广如大钞持犯中。又戒疏于前古义后接云:今解不然。持犯约教,随戒彰相,具二持犯。如有羯磨说粗罪是作持,不违教说名止持;无教辄说是作犯,抑教不求名止犯。据此为相,可不然耶?

合非时食者,谓七日不加受,本无时与非时,因加口法故,七日内日时限满,外曰非时。今若不加,通名非时,随受随食,则非咎矣。今第八日非时不许食,因前法谢故罪生,何得言防名作持耶?

覆下,示古之非我。非下,显有嘱法,则成顺教。非时与时,前入村无别,以有法故。及斥覆藏本无教开覆,如何同列俱名作持?今下,结成上义,止可十二,具二持犯。问答如文。

谓下,依教发露,及摄耳听戒,名作持;不发不摄,成止犯。

余下,即故毁等戒,止则成持,作则成犯。

如上,即中卷中分作持等九句是也。

有下,合云分三品,有九句,以品总句别故。识法,识知新衣作三种坏色,后加对首法受也。

识犯,识知衣不加受,犯吉也。

不犯下,望止不犯持新衣之提,及二枝条罪边,名上品持。律文中愚痴,即收下无知,文似重也。又上标上品一句,科末不应重牒。

仿下,应云名为上品,恐后妄添疑犯,言衣成不受,为提为吉,疑闇不了也。

不识犯,言三衣不加受,本无犯也,或轻重全迷等。有四无知者,合有八枝条、二提、六吉,文略四不学,故曰四无知。八罪,合云十六罪,即四提、十二吉也。今亦倒上略不学,故曰八罪九句。若顺下解,应通标云止犯八、九。

此翻下,凡论止犯,不越三种:一、事上止犯,于诸善事不造修是;二、事上法家止犯,衣不说净,房不乞处分是;三、教行止犯,即不学三藏教法是,若进趣修学三藏教法,即是作持。今翻此,即成止犯。钞中当第三止犯。古德意云:既不学,无由有识,所以除下品一句,但成八也。

翻解,谓教行若解了,则存识法识犯一句。今翻上解,即成不解之止犯,由不解故,无识法识犯一句。翻修,如衣成须造修加法,今止不加,有根本止犯,无妨自于法犯俱识,故无枝条止犯,是故须立下品,以成九阶。解而不作者,解即显识法识犯,不作即收根本不作,一罪亦同。上约结无知为言,例略不学也。若据戒疏,中品四句,各有二罪,故合八也。二罪亦略也。戒疏云:上位有四句,各四罪,兼于学迷,故十六也。

以下何以犯中上品四句,持中上品一句者?将钞答通九十中者,且举僧单提戒也;若尼,则自有一百七十八戒,属单提篇。

下尼律者,以尼律在大僧戒本之后,故曰下也。彼律与僧同者,但单列戒本,辨相同僧,今恐文烦,故不数也。

有无者,僧有尼无也,此有三戒,谓辄教等。

次第下,因教生暮,由暮生讥,尼非师位,教僧即无,故与僧反。

作下,即使非亲尼作衣,持兜罗绵作床褥屏,与尼坐,与尼期行,与尼期同一舡,与女期行,受尼赞食,劝足食,索美食,骨牙角作针筒过量,尼师坛覆疮衣与佛衣等量。已上十三中,除索美食尼犯提舍尼外,余皆尼吉僧提。

如律,即大僧戒本及尼律中。

背下,尼背请、足食二戒合制也。故彼戒本云:先受请,若足食已,后更食者,提。僧则缘异。如背请,则开食粥及多食、小食,后至请家食不得,故制。足食,则听食病残,又贪餮食不止,招讥,因制。对此缘异,故开二戒。外道尼,因䟦难陁有二沙弥,一罢道,一入外道众。时六群尼持食与白衣,入外道者,提。僧则开与白衣。小年尼,开十八童女二岁学戒及六法,满二十得受;又十岁曾嫁,与二岁戒,满十二与受等。僧则开算胎闰,独限二十。

雨衣尼开四事,覆形洗浴,所谓水岸曲回处、树荫覆处、水覆处、衣鄣处。又尼防淫女所诱,僧因婢子之疑,故佉母请开,斯皆缘异也。

有三,即三戒,于前三种中,增轻重不同戒也。

同犯皆提也。

僧吉,以僧三时分房,夏入已定,牵出,恼微故吉。尼则反此,恼重故提。二众尼毁呰大僧及本众,俱提。僧呰尼众,但吉。同尼僧,尼同覆,僧残皆提。若尼覆,初篇结重夷,僧但得提也。若然,则轻重不同,非止前十三戒耳。加此三戒,足前成十六戒也。

别章。戒疏别立一门,彼云:十诵九十一堕,无此不受谏戒;别立不敬说法人戒,及说戒时轻僧浪语戒,似此触恼;而彼自有不随问答戒。又五分中有九十一堕,僧祇九十二堕,解脱律九十堕,互有同异,广如疏引。

即前下,指上第二教人门中掘坏等二十二戒是也,但今翻上教他作任运义。

露处下,举二敷戒。若露处敷僧物,出门即堕,何止后成任运?故曰全非。若屏处敷者,或有任运,或无任运,非全有全无,故言半也。若敷已不举,作永去心,出界即堕,故无任运。或作暂去却还,以律云:二宿在界外,第三宿明相未出,不自往,不遣使掌护者,犯堕。准此,初出界时是沙弥,至二宿时受戒毕,因不还界,明现得犯,则任运成矣。此依光统师初作义疏九条相,以总束九十戒。据今托相,不无此义,故今引而伸之。故即故意,戏即献笑。重目提,轻目吉。妄既通于轻重,下藏他衣钵中,下至戏笑亦提,何耶?

情过,谓出家之士,言须称实,语无虚谬;今违心背想,于情有过,故犯提。戏笑非实诳,是故但结吉。前人即被藏者,心谓是失,恼义是齐,故俱犯堕。

问:下若云妄非恼境,故戏笑轻者,且如下毁呰两舌,恼境则重,应可毁两下众俱结提耶?

答:下虽恼之是一,而损境不无深浅。如同类因毁两故起诤,由诤故僧义不和,由不和故障同布萨。是故毁两,同类方重,异类即下众。

毁破即两舌,律云信他彼此语,亲友自破坏是也。

阶降,如谤夷得残,谤残得提等。

增微,以夷谤则情恼增,治罚重故;下聚反此,故轻。若毁呰又无治罚,独对恼情边制,所以不分。

若下,若云谤就损恼增微有阶降者,今呰彼夷即恼增,呰下聚则恼微,亦应阶降,何不然乎?

有二,即善法、恶法。四分:恶法骂者,言汝是犯过人等;善法骂者,言汝是练若乃至坐禅人等。各通望结提、吉也。谤中既无善法谤,是故约篇聚重轻,分罪阶降。

若下呰中,既约善恶分轻重,即是阶降,何不更就恶法中,约篇聚重轻以分阶降耶?

一、为下。由谤彼罪轻重,故至损恼之增微也。又随谤重轻,而容遭治罚之优降也。又具缘中,乃至对一比丘前谤即犯。既尔,故结罪有降杀也。毁呰但有第一,阙后二义,故直就受恼边结。问:毁呰何阙第三?答:犯缘中不言对人也。以律中六相分三品骂:言面骂者,目对而说也;言喻骂者,比类而激也;言比骂者,我非汝是也。故不同谤说须对他人,对所谤人则不成也。

二众,即僧、尼也。戒疏简下三众,谤恼情微,不废修行;又所犯名轻,能谤罪重故也。

如下,蹑上正难也。

同类,以犯缘中但言言一是比丘,故十诵五分毁下四众,皆吉。

尊卑下。僧呰尼,则尊有训卑之义,故轻;尼呰僧,则卑失敬尊之道,故重。

尼骂下,约众为言,显上约骂别人也。此中意谓尼骂僧众稀故,可言结吉;僧骂尼众,亦容训下义数,理可结提耶?

(此为一问)若下,又若言尼骂僧众,稀故结吉,亦可尼谤僧众,应同结吉耶?(此为一问)答文不次。

以别人相恼数故者,答次问也。意云:若约义稀,尼谤僧众例呰,同合结吉。只由谤别人,容有治罚情情义故,谤僧境又尊故。又多论云:令梵行者安乐修道故。所以不分僧、别,通皆结堕。骂既无治罚义,故得就义稀数,以分僧、别轻重也。

大僧下,答初问。谓大僧知法,非敢辄骂尼众,义亦稀也;尼骂大僧,威德之重,义亦稀也。所以相望,彼此俱吉。戒着,指妄语戒中广解文也。

彼云:于大众中知而妄语,波逸提。余骂两舌,何不着耶?

答下,以对七众俱犯提,故着大众也。

毁两反此,故不须着。

问:下何以与女同室宿戒?道俗二女合制下坐等戒,所以离者,如第二十六制与尼坐,四十五制与女坐。

又期同道行及乘舡戒,何意分耶?

答下,此据相翻有异,故须离也。如僧对三女昼坐,有教、不教别;尼对二男俱无。若约宿论,僧无同宿教二女,尼无同宿教二男,翻对非离,故宿合也。

一、难者,谓行途多难,疑恐怖处,凭僧为伴,是一开多伴;行途迥远,招讥过重,纵多比丘,一尼亦犯,要得多伴,方名不犯,是二开。俗女反此,故离也。

宿下,二女同宿,俱防讥丑,义齐故合。

招讥损重者,戒疏中与尼同舡,就讥过中制是也。

不下,准疏,问云:所以不制俗女同舡者?答:必有舡公,为第三人,故不须制。

答:下是古义,戒疏曰:昔云男犯非女犯,以制随宿罪,义无三夜开故。

伽论下,古人妄引以证己义。若据彼论正文,自云:颇有比丘,共未受具戒人过二夜宿已,得二波逸提。

答:有二夜共沙弥宿已,第三夜共女人宿(已上正文),故知古师妄引也。今解正符论意也。此问亦因伽论结二堕而起。

天男,律云:若天男、阿修罗、乾闼婆男、夜叉男、饿鬼男及畜生男,过二宿、三宿,犯。且不言女,何言与女?亦有过三夜得结二罪耶?又成四分与伽论相反。

答:下异前戒者,为前女宿戒云若天女、阿修罗女等,今与上互分其异,故此言男不言女也。

若言下,引例难通。若言与未具人宿,唯约男犯,女不犯者,且如与未受具人同诵戒,亦言天子、阿修罗子等,既不说女,何言与女同诵亦犯?何以知然?如上与未具人宿中广解云:未受戒人者,除比丘、比丘尼,余未受大戒人。是上宿中释未受具既然,下同诵中未具人亦尔。除中既通二众,验知所取通余五众,以下五众通收男、女故。以此二戒相会,岂非与女同诵亦须结犯?例今虽曰天男、天女,亦须通犯。既许通犯,论结二堕,复有何过?初禁。律中,六群与长者共止宿,因制云:与未受大戒人共宿,波逸提。

后开下,因罗云被驱,乃至立开云过二宿至三宿者,波逸提。以后之开,没前初制,合为一戒。何故观军初禁,后有因缘,听军中二、三宿,不以后没前复分二戒者,何耶?

答:下以宿可收宿,故以后统前;以观非是宿,故后非收上。

二兰俱是上品也。名轻,望上二篇也;业重,生沦一劫也。

犯提,律中差身子说调达过,便生畏慎,佛言:除僧羯磨,波逸提。及广解中,但言粗恶罪者,四波罗夷、僧伽婆尸沙,不言偷兰者,何耶?

答:下以兰分三品故,又通正从。故大钞云或次僧残后者,由是戒分所收罪名重也;或在提舍尼下,则威仪所摄罪名轻也。今若说兰犯提,要是上品,复是戒分故。或广解中叙兰,谓言余中下二品说约犯提,止此之滥,故略而不叙轻重。谤夷何残?谤残何提耶?

深浅,初篇灭摈,二篇别住。又恼有轻重故,所以结犯亦随降杀。说则无于深浅,治罚但有自坏,坏他又坏,俗信处齐,故罪同提也。

宾头,即为树提长者现神足是也。故别传云:佛涅槃后,迦叶结集时,乃至白四羯磨,罚宾头卢罪。即是吉也。意云:实得道,向未受具人说犯提;今宾头实得道,现通,何故但吉?若言身、口别者,以身表口,业成大妄故。

答:下妄语本是口业,今假身现相以表口业。故多论云:身造口业,发口无作,故须结重。此中虽答身表口妄,然未显宾头不犯提义,今为通之。宾头取钵,现通对长者请施缘故吉,实得成乎自伐,抑又为护大妄故提。王舍城人,即树提伽,以居王舍故。彼长者入海后,还以旃檀作钵,置络囊中,悬高杙上,言沙门、婆罗门能不以梯橙得者,便取宾头入定,伸手取钵,乃至少欲知足,诃言何得于未具人前现过人法等,此即身表口业,亦应得夷,何故但罚吉罪耶?

答:如文。

问下,且如凡夫中,虽未证修得通,亦有业得通者,应知有滥,理亦须轻。

答意可晓,此问全同大钞,释相中文义可了。

增上慢。律云:比丘心自谓得道,后勤精进,证增上果,生疑白佛,便言:增上慢人为不犯,何以大妄戒中有,此戒中无者?

答:下缘起时,无故不着。虽然,以开通中云不犯者,若增上慢等多有分出者,即于枝干上互有分出生长之相,律中枝节等种,求之可见。

假名命者,虚假五阴,以成妄躯,相续连持,强目为命。命既是一,损犯亦一。

又下,畜生属性,草木是遮。若望业道,则遮轻而性重;若论制意,则遮重而性轻。如多论制坏生有三益:一、不恼害众生,二、为止诽谤,三、大护佛法故。佛不制者,一切国土当使比丘种种作役,事务纷动,废修正业。由佛制故,国王息心,比丘修道,发智断惑,修成出益,岂非大护煞、畜?无此一义,故制意轻。

余三即妄语、两舌、恶口也。

要待僧制者,即触恼白也。未白随作,犯吉;白制后犯,违制故提。相违,心、境、语三,互有相违故。如眼见某境,及彼问时,反言闻等。又比喻等,詈彼实非此境,今心想亦非,而反言是。此类等损恼,如诳妄则令他起信,詈辱则令彼受耻,两舌则令彼失和,皆为损境,恼情之深也。绮语反上,故局僧制。

一切,即四违谏等。更作,以律云白已作者,波逸提,故知白竟不作,则非犯矣。

转僧物,即回僧物入己戒。

三种者:一、是已许僧。(谓通明施僧,而未分僧别二异,此𢌞犯舍也。)二、为僧故,作未许僧。(谓俗家为僧作床褥器具供僧之物,此𢌞得吉罗也。)三、已与僧者,已许僧,已舍与僧。(此决施于僧,不许别属𢌞犯弃。)今问意云:上𢌞僧物戒中,列此三种,释僧物义。又彼戒下文说:物许比丘僧,转与比丘尼僧者,突吉罗。及今敷僧物戒中,复列上三种,未审结犯对何位僧,复有何异耶?

许僧,即第一种僧物。

敷下,通标二种。

唯下,是双释。据理,唯取已舍与僧,是释上敷具文,应有释互用文,合取第一已许僧一句,恐文脱尔。大钞中亦自注释结吉云:并谓未决定,若决别施,随前犯,可以意思。

俱下,所以前后戒中各列者,以俱是僧物,故通而序之,及论所犯,故须对戒办示同异。

恼他,即强敷坐戒,作恼彼意也。

答:下谓前戒,约在俗舍,故曰处也。

亲友无强者,以强敷中,开通云:若亲旧人教言但敷,我自语主。以此推之,则对亲非强敷也。既云俗舍,故曰非僧住处,则不拣持戒净境、破戒秽境,但使强敷,皆犯。

着覆,以列缘中云不离见闻处方犯,则知有看覆义,而无自覆义者。

答:下以律云不犯者,如上指授,离远者开三节,多论云作房三品,上、中、下覆,各自有限。若中、下房,用上法覆,以镇重故犯,又云此房是十三中大房,三十万钱,作成即崩是也。

亦下,以急相列也。准戒疏中,复有一义云:或可从缘起说,由使作故,因即制戒。

一下,以八中第六令半月请法,是问僧故。

二下,如爱道首遵八敬,方感于戒是也。见论云:所以不听女人出家者,为敬法故。反此能行,方开受度。若请佛者,有失敬僧之义。

反前二失者,以请僧故,反二失成二是也。

更求佛者,律云:尔时大爱道往至世尊所,头面礼足已,白世尊言:唯愿世尊听诸比丘与比丘尼教戒说法。乃至佛告阿难:自今已去,听随次差上座大比丘教诫等。何故有此重请文耶?答:如文。

不通末代者,佛在可教,灭后无故。戒疏中凡有三过:一、狭过,不通三洲;二、少过,止佛一人;三、短过,不通万代。比丘作者,翻成三益。

此问,因律云:若僧不差,或非教授日,而往与说八不可违法者,吉;若僧不差,而往与说法者,提。何以说敬不同犯提耶?文定古,谓体相非增减故,过微无容滥说故,是以但吉。

说下,以说法通于滋广,容以邪法化彼,故须拣差以往,无差辄往故提。

日下,若非教诫,日往说法及敬者,约义俱得吉罗。以律中但约不差分轻重,不言日非分轻重,故知理在同吉。

二、名互显者,戒本云:教授者提。律自释云:教授者八,不可违法。及下广解云:不差与说法者提。故知教授、说法,义乃一也,但前后互显尔。若此以求,则知律文之意,不差日非而说法。

八敬者,俱结二罪:一者不差,二者非日。

而下,是难。若尔,律云不差,或非教授日,而往与说八不可违法者,突吉罗,此言何属?

此下,是释。

不下,再难。律既云不差,或非教授日而往,何独下结日非吉罗,而不结不差者?

戒下,是释。以戒本云僧不差教授比丘尼者,波逸提,故知前已结竟,后广解,但结日非也。

问:何名日非?僧祇:前三(在经说戒日十五日,后三日)、后二(去布萨日二日),此日去者,名为日非。

后戒即教尼日暮戒。

亦应俱提者,以律云僧中白二羯磨所差教授,乃至日暮者,提,反显非差是吉。今若准上教诫,差与不差,日非俱吉;今可差与不差,日暮俱提耶?

过由我微者,尼去既无罪,于我过亦微也。

俱提下,以提但一品,不含轻重,故差说日暮提,不差日暮吉,理须分于异名,以收犯相。若日非中,差与不差俱结吉者,以吉含轻重故。应知差故,日非而往得重吉;不差故,日非而往得轻吉。虽曰轻重,吉名是一,既有阶降,与上日暮差、不差分轻重相似,亦无碍也。

问:下以律云:食者,从旦至中得食,咽咽提。除此食已,教化得余衬体衣、灯油、涂足油,一切吉罗。何以食重而余轻者?答意可晓。

大僧下,此释尼受僧叹犯吉义。

若下,若云衣、油受义稀故结吉者,何以过受食中衣、油亦轻?据理,过受义应是数,理须结提,今律但结吉者。

体坏,以熟食可食故,体非存也,恼深故提。

然施主下,此说堂舍衣物供僧受用,非别属者,则体还属施主,非有坏也。

唯开下,此约古戒本中,无作衣时一缘,故但说二缘也。

答:下作衣自恣竟,无迦衣一月,有衣五月,乃至作一马齿缝,是道舡皆至半由旬来去,是大会食足,四人长一人为患,乃至百人长一为患,丰时则约,俭故开之。

于身有益者,律明开缘僧次一种功益,自他病等诸缘,但能自益,又无损施恼主之义故。

丰饶简上,俭时长贪,恐择厚供而往故;恼他恼前,请主心故;又损彼所辨食具故。

沙门在此沙门释子外诸出家者,及彼从外道出家者,是彼为彼,即指别众食戒。

今下,即指展转食戒。

佛弟子,即在家归信佛者。

而为下,今展转中施衣者,有二义故:一、为济比丘,待形须立,施时不取,后须难得故;二、为益施主,衣食多利,俱得反报故。

准下,即食前后至他家戒,彼亦开病时、作衣时、施衣时。从不受衣下,至衣者来,是律释施衣时文。既言除此已余时,验知时外亦通。故戒疏云:昔解时中假施法开,今不有此施衣所及,通时、非时。

以是下,反释时中本自是开,故曰勿问等。

若下,若不假病、施等缘时中自开者,何以戒本中但牒病时、施衣时,而不牒迦提时耶?

下有时文者,即律广解中云施衣者,自恣竟,无迦絺那衣一月,有衣五月故。

即下,若云戒本无故,即疑不开时者,亦可拟舍请,戒亦无文,但广解中有文,亦应不开舍请耶?彼此对照,可以通求。

答:下以食具已辨,不往则徒设,又食无久延义,故曰境坏也。衣设不往受,无即坏义,损非及也。

如下,似二家各请比丘安居,预办粮粟,背前向后安居,但犯违信之吉,以食未作,非可坏故,例衣可晓。若背请一日,即犯提者,盖对熟食为言。

须知知或作加。

三说者,僧祇云:比丘清旦当作施食法:今日得食,施某甲于我,不计我当食。如是三说。本律要实对一比丘舍也,故文云长老!我应往彼,今布施汝是也。今问,意谓祇中问作念舍,六念之中,独此第二加三说,余五但一说者。

第四念,即忆持三衣,及不受作净施者,上即作念防背请,此可作念防不说净耶?

答:下衣是己有,局故名别,属不得用。作念即当说净食,则非专己有,复在施家;己若不往,彼则可给余人,故曰味通。

若下,若约食味通故,作念开背者,且如第五念中念别众食,亦可作念毕防别众耶?

破僧者,以别众食一戒,正为制难调人,自结别众,家家乞食,为破僧之因。今若许致念防别者,是开破僧之门也。

又下,以前戒佛许作念舍故,又舍竟不复自往,是义通也。不同别众,晨起作念不别,后却别,即义塞也。食不通给味,又塞也。是故防有开闭尔。已上对祇律申此问。尔若本律,则不须足,即犯下足食戒。

蒲阇尼,此云正食,即五正也,谓麨、饭、干饭、鱼、肉也。

逆请,逆迎也。又非先时曾请,今逆作次第故。食第三家不得罪者,未结提也;不无,吉罗。待至第二家食时,次第之逆方满,同望背初家一主边,共结一提。例如盗戒盗地中引。善见云:标一举时,偷兰;举二标时,重文中言。论云:皆指明了。

解云:指真谛疏,又皆言无犯者,准本律是正而少故,若正而多者,不无足食罪也。

婆沙,彼具题云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彼论云:若比丘,若白衣为檀越,别请四人已上一处食,犯提。

又下,彼论又云凡是别众食,尽是檀越食是也。

何下,推释所以。言在家人可有贮积饮食义,出家反此,故曰不尔。

故下,大师引律为证,既云愍于白衣,验知以俗为施主也。

又下,此说内外二沙门不成施主犯提义也,故后复引善见云不犯,以比丘不成施主故。

首下,此义亦出婆论,彼云:若僧祇食一切尽,无别众过,但不如法食僧祇食,食不清净,得盗僧罪。故须约俗为施主,方犯别众提。为拣僧食,自犯盗故,曰为拣此也。

二解束上二论,为宽急二解也。

就急,即多论初解,以通道俗为施主故。

故下,引律为证,则通比丘为施主,则应上多论初解为急明矣。

从多,以白衣多施故。

从缘律中,佛诃调达云:我以无数方便,利益慈愍诸白衣家,云何痴人与五人家家乞食?

虽然下,拣所别人也。如法及时来方犯,非法及时不犯。

安居,引安居揵度,分房舍、卧具文证。

等师,等取法师、律师也。

不能,即非上等人,还得应僧次请不?如五分,彼云:僧次请者,凡夫、圣人,坐禅、诵经,劝佐众事,并为解脱出家者,得入僧次。唯除恶戒人,先虽别请,今若无拣,那成僧次也?故事钞科此文云先明别请,即是僧次是也。

又下,凡言禅师,即简经师、律师,故不名僧。次善生中,以罗汉法请人,不称名字,犹名别请,为佛所呵故。

善见下,彼有四句,今指第二句。何故者,是彼论自诘也。故彼云:法师曰:何以故?为一时受食故。四句中,唯第三句不犯。

(即一时受请,各去、各受、各食是也。)别下,亦有四句,亦第三句不犯,如事钞所出,论文语略。

各去下,示,初别请句。

及别下,示次别乞,文应论中二种别众,故彼云别众食有二种:一者、请,二者、乞是也。

杂众,以僧次通凡圣故,又禅律等师俱得应故。

异计不同,调达结党别乞之义故。

亦下,以情无局限,一切无遮,是故不犯,反此亦犯。故事钞云:僧次一种,唯局不集结罪;乞食、别请,若集不集俱结。

非正者,即五种佉阇尼(此云不正),谓枝、叶、花、果,细末磨食,僧祇大小𪍿、麦、米、豆作饼,苏、油、欢喜丸,一切作饼,除肉,余者非别,众处处满足食等。

不净,即残宿、恶触等食。

非羯磨,即非法羯磨,如和僧、媒嫁等是,又七非羯磨是也。

非时下,引例反证。彼非时食头,唯专自犯,不假同情。

异计尚约不净亦犯,况此容生别计,何拣非净不犯耶?故知不可。余如文。

律云下,出调达行乞事也,佛因立制散乞,非同一家。

故律下必前后各自受分者,得由自食己食也。

有物,物,食物也。

俱卢舍。多论虽曰道行俱卢舍中,不得别食,然彼不出大小之量。此论释十诵业疏,引十诵量云:长五百弓,弓长四肘,则七尺二寸。如是率之,则六百步,计成二里也。

善见下,以彼论中同法沙门、外道沙门,得食不犯,故能施、所受,二俱无过。

二论以多善宗别,不可取而会通也。

问:下大钞中尝引此文,今不烦解,大要简辨,凡有四句:一、食处是一无过;二、食一处二,同味不犯;三、食别处一,如此所问;四、食处俱别,互须请送,不者俱堕。

问:下意谓僧作法时,沙弥不足僧数,设不集,亦无别众过,应可僧次请一沙弥入,应不免四比丘过,以沙弥不足僧数故。

若下,若别,大僧、法、食,容成二破故;沙弥反此,故别无过。

福田以同为解脱出家,故得入僧次。

四人者,以法食处成众故。杂心云:四人名僧,非三人故。由大圣鉴物,知三人已下,辨法未尽;四人已上,作法成济。

以下,申四、所以。广诵作法,无越一百三十四法,此收能被法也。复统所被,故又曰僧事。法下,以法例食。能集之处,唯多益善,故曰转好。

丰俭:丰时则闭,俭故开之。又所别:人少则闭,多则开。

如下,引论证,俭时开也。

倍供,言不可互请送也。

若食下,证丰时不开,此皆引论大众集文也。

四分下,重证俭时。文云:尔时,众多比丘从拘萨罗国游行,诣一小村。诸居士念言:众僧多而村落小,我等可与众僧作食,勿令疲苦。即来请之。比丘报言:但请三人,我等不得别众。乃至白佛。佛言:听大众集时别众食。又须约俭时也。不尔皆犯者,证丰时也。

其下,正示所别,下至一人等皆犯,故律云食足四人,长一为患是也。

作法别者亦尔,故曰各一作法,法通众别也。

轻者,吉也。

非正众者,以非四人故,俱重即犯兰,以互成破羯磨僧故。

三人,彼此三人虽正而足,亦不犯;彼此满四,要正而足也,各结别众,故曰俱提。

或正而不足,二众俱吉;不正而足,亦吉。不正不足,理应非犯。

以法资身远者,谓羯磨等法,别有所被,资彼不集之身远也。设不集彼,恼情非重,故但结吉。食则不尔,同资义切,故曰近也。

若作下,如彼三人作于对首,今作众法,不集于彼,望彼众非满,故但吉。四人若满,彼此成众,互为能别、所别,俱犯破羯磨兰,望亏同法之利,故曰不得益也。

事有局限,故约共食为资;理既虚通,故用送心为表。

彼此获益者,僧无别众之罪,己遂病等之缘,故开送心,各得事办。

劈,普击反,裂也,破也。

以无别恼僧义者,戒疏云:自救不闲,终无异计。

难下,䟽云:身抱患恼,若不开别,无由济命。

应量尺六八寸已上衣也。

亦福施主者,彼得衣、食二福报故。

昨日下,至不犯来,出十诵解道船行文。虽曰道行时开别众,然彼律约停住即犯,故曰昨日来、今日食等;若行即不犯,故曰即日行等。

半由旬,二十里也,此即下由旬耳。以智论,由旬三别:大者八十里,中者六十里,下者四十里。

婆下,彼具云:若即日行,即日道中食,若到所至处食,无犯,以俱属行时缘故。

多难,如律为贼所劫,因开。谓四下,此引古义。意云:四人中以一人为长,故三人即不犯。若然,则第四人为三人之别患也。故戒疏云:有人言:食处四中,长一添众故,非谓外人,由是三人随意食也。

乃至百人长一人为患者,应云九十七人为患,但以长名义同,故云一也。如和先六十,同名一供养人。

七人不尔者,以七人已下,名为小众,食虽难得,容有兼济。如多论中,三人已下犯,知不开之,故云长一为患。

又解下,有人释云:四人已上,名为大众,不望彼四也。如东家四人,西家一人,施心若定,互不相容,乞复难得。若不开者,西家一人与四为患,故开非犯。百人长一亦尔。今师取此义为正,故大钞中局引此解是也。又戒疏云:钞如后解,故牒旧疏,须开慧解耳。

一切下,准论有外道字义,云即大师,约义断也。既受彼请,可投正法而易邪心,岂非益乎?

复俗,准论,谓先作外道沙门请,请已复俗,作白衣持食与比丘,比丘食者,犯提。

五众大师,义加也,理亦同上,犯提。

若下,或作白衣时,请比丘已,入外道众,出家作沙门,持食与比丘食者,亦提。准此,要须请时、持食时,俱是外道沙门,方不犯也。

此二,若沙门时请为一,若白衣时请为二,以始终非外道故,犯提。

先是下,亦大师义加,据论无文。

受请吉者,以请时是白衣故,后是外道,故食不犯。

上问九缘,今但释七者,且依四分,故戒疏云:律列七缘,衣、僧二开,五分多论也。

阇王信心者,以受提婆之教故。施主爱重比丘者,结五人家家乞食,施无拒故。若不制者,俱随逐助破缘也,是故不开。

外道下,以彼自执其计,卒来同风,故助破义稀也。且开受食,容有所利,故曰小益。

问:意谓九缘中,何者通时,何者非时犯耶?

作衣,律云无衣一月,有衣五月故。

衣时,即迦提时一月,功德衣时五月,皆开五利,内有别众食利是也。

时外,即非时也,以施衣通时、非时,如上所引。

彼此有益者,受者得资身之益,施者获多福之益。此举受持之时者,别举作衣受持之短时也。故戒疏云:据本受意有长短也。文云下至一缝者,极短也。意谓受意长者,一月、五月也。

受意短者,作衣一缝也。虽长则本是开缘,而短乃因事再放;或长中有短,则又尽善尽美,无短就长,于理自成不犯。释他意者,谓释彼疑心也。

若不白入,谓我僧次无缘之徒,随我滥入,故白简之。又无缘直出所以白者,护施主意故;有缘直入而须白者,护内比丘故。

非下言白,非是所防,故非时入聚,不白正是所防,故曰不同此也。

若下,如律八事失夜法中,第三有缘自出界不白,则失一宿,今不白亦非所防;若结吉者,亦不应失宿耶?

答:下谓病等缘,正为防治别众之过,故须白也,本不防于白故。行覆等白亦尔,正为防对失宿,故亦不防于白,何得将失宿对治来难于白?非对治也,斯实非类。

愍白衣者,不许四人一家受乞,故恼僧;容生异计破僧,故随业结,即随身业咽咽结提也。

赞叹,即尼赞食。

过一,即施一食处过受。

二戒,即足食、劝足也。

须下,文倒合云须作残法,僧祇云作残食法,前六即赞食至索美食也。凡作余法者,为治贪足;此既未足,既犯,理何所对?故非能治药也。

后三即非时不受残宿。

然下,说非时食,谓非时中,岂开作法而食耶?

食下,谓不受食、残宿食,其体不净,亦不开作,故多论云不净食不成作,前人即所对作法人,以须为食一二口故,则犯非时食及食不净食罪也。

已下,结本罪外,复加不学、无知也。

六缘者,即作衣、施衣、道舡、大会、沙门施食时,此足食中不开,何耶?

答下,彼即指别众戒,此即当戒也。

俗人文云:若比丘净人前作法,成余食法,突吉罗。

足食人,指比丘也。律云:若知他足食已,作余食法,不成余食法,突吉罗。

明了,此证足食人前作成故。彼论作残食法有十种,第十使比丘所作,亦无简足之。据彼律文,故知理通。

僧祇证从俗人边得成中,要须净人将食与未足比丘,食一口已,持来授与犯足比丘也。故彼文云:比丘于彼钵中食一口已,作如是言:我手中、器中所有食,一切不须,作残食与汝。净人持来授与比丘,比丘得食。若更有余已足比丘须者,亦得共食。(已上正文。)又彼律:诸比丘俱食足者,若众中有大沙弥,将至戒场,与受具足,教作残食法已,前后当食。故知对犯足比丘,祇中决定不成作法。

律无者,以律中但云足食,足食想提(是正而足也),若足食疑吉。

不言足非足想者,何耶?

答:下以不犯故不出。然释犯文中虽不出,不犯之中自有文,故律云不犯者,食作非食想是也。

数戒,如上列赞食等九戒,并足食成数十戒也。

答下,此戒指足食戒也。以开作余食法,故容有喜作劝足也。

日下,示劝所以也。

好恶者,强劝令彼犯戒者,恶心也;反此,好心也。以虽曰好心,多逐世情,不敬佛制,二俱犯提。

不例者,且如非时食戒,准十律中,自食与劝食俱犯提,应可例此。足食、劝足二戒,亦合开为二耶?今何不然(煞生等戒,仿上而作)?通三性者,好心劝属善,相报劝是恶,愚教劝是无记性,以心非善恶故。

南提,此洲之名也。或名剡浮洲,此从树为名;或曰阎浮提,此从金为名。谓此树生于南洲之北,枝临大海,海底有金,金名阎浮,光浮水上,故此洲名从金树受名。释迦谱云:唐译阎浮者,上胜金也;提者,洲也。盖言上胜金洲尔。

三方,即东、西、北三洲也。

俱耶尼,亦云瞿陀尼,即西牛货洲也。以彼多牛,用牛市易。今谓此方得通者,往西洲用此方时食,无过中罪。余三方各至此土,用彼方时食,亦无犯也。以日轮绕妙高山转,日中正照一方,傍照于二,一方当夜半故。虽曰互往时过,然依本处时限也。以至到于诸天,天时虽过,依本住方为足,故皆非犯。

答中。若住,即比丘往彼住也。望余方,虽曰非时,在己处自名时摄,故非犯尔。若在,即南提等,比丘暂往在北洲也。彼虽夜半用南洲时,食无过此。又望单越,虽号非时,于我本住自名时摄。余三例尔。

言单越者,具云郁单越,此云胜,谓胜余三洲,故西域记云拘卢为正。旧云单越,或云鸠楼,并讹也。

乃至略彼律残宿、触、食等文也。

受法者,即下了论中具戒比丘。彼十律:问云:受法比丘从不受法比丘边受食,可食不?答言:得食。不受法比丘从受法比丘受食,亦得食。问:不受法比丘属何人也?答:未具戒法者,是即戒疏中名字比丘也。善见云:此是总名,通邪正及未具也。

明了下,此说受法自得互受食,真谛解云:能受者,清净持戒无毁故。

言住自性,欲求欲食,名为求得。此处受食,即度与其余比丘,不须更受,即名此比丘为能受也。钞中自性下,略论文求得在此处一句。

伽下,即无我所,心取不犯。五百问中,如郁单越法取食者,得与伽中颇类。文中,从十诵余三方下相,仍辨残宿不受食义。戒疏中,非时食戒后,亦云余残宿不受。例此至彼,便略与此探明义同也。

犯轻即吉,犯重即提。若多论中,但是外道,不问在家、出家,裸形有衣,悉波逸提。

婆下,引彼论不犯文,彼具云:若外道、外道女病,若亲里,若求出家时与,不犯。出家时者,四月试时与食,并无犯。以须假法、食二缘,以为陶诱。

四下,证须四月试也,长含则不尔。

问:意谓佛法中道士,为在九十六道数内,为在外耶?

不言七者,反显若在外者,应云九十七种出家人也,以比丘互通交贸故。文中言似是内者,义亦犹豫。尝检祇律,彼亦似异。故彼文云:若比丘还共比丘市买博易,作不净语,买者无罪。一切九十六种出家人边,作净不净语,买者无罪。(已上正文)既上言比丘,下举外道,内外之义,条然已分。但由俱无罪,故与内道不殊。今师且取下段文,以作疑似,故作此说。故复引婆论,决通在外不疑。正释此戒者,即婆论释与外道食戒文。

贩卖戒下,亦婆论释文。

六师教十五弟子者,谓一师下,各教十五弟子,一异见也。既一师有十五,计成九十,并本六师,成九十六种也。

尼下,以律中尼等吉罗者,盖结尼之方便罪耳。若据戒疏云尼犯亦提,又为作僧尼异戒,故曰不同。

四月者,即律中夏四月与药,过受戒故,轻即吉,重即提也。

别人,即一人至三人,非众作法谏也。以阐陀欲犯戒,比丘谏言莫作,律云:若自知我所作,非犯根本,不从语者,波逸提。初不从语时但吉,故知事成方提。与上四违谏不同者。拒劝学阐陀,不学戒,余比丘如法谏也,谏竟即犯。与此不同者?答:如文。

怖佛为缘者,律中:佛在波罗梨毗国,那迦波罗侍佛左右。诸佛常法,若经行时,供养人在经行道头立,彼初、中、后夜白佛令还,便反披拘执,怖佛明旦集僧,因制。

答:下佛既非怖,例余比丘等不怖,亦须犯也,故知不约前人有怖方结。

若尔下,且如调达举石压佛,佛不可煞,今亦须犯煞夷耶?

凡人,即勿力伽受雇杀;诸修不净观者,以非圣位故名凡。

因下,若调达杀佛,非是正制戒缘,因辨破僧业故,而明杀佛。故戒疏云因明破僧,遂明杀佛,不即以此而为戒缘,故曰非将杀佛等。

何下,以此戒中通叙云与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衣,不问主辄着故。

二种净法,即真实净、展转净。善见云:展转者,五众中随得一人作施主;真实者,至一比丘所。既含二净,展转又通,故戒本中通叙五众也。

又下,虽举僧尼,傍收下众,故戒云:为明五众俱有犯相,虽轻重异,净施义同,故通列名;至于作法,各对本众。

就恼他意者,律云令须臾间不乐,则知己发意之如是也。

初二,以律中覆粗戒云:粗罪者,四波罗夷、僧伽婆尸沙。何以十三?二、谤戒独指夷罪。方残者,坏众义。

齐者,以二篇过粗是一,若覆同坏净众,故曰齐也。

答:下名轻则吉。

治重,作罪外更覆者,治情须重。

覆他反此,戒疏云覆他名重而治轻是也。

有本者,自戒不坏故。

二逆出血,破僧也。

对首即下品兰,彼论兰下复有覆下三篇得突吉罗文,方应上标云覆罪有三,钞文脱略。

理应犯残者,义同助破故。

首师约深防中结也。若依四分中解覆,但云除粗罪,覆余罪者,吉罗,亦不言覆逆得残。既非正文,故曰理应。

大集下,指彼第十九文也。意谓太子虽满二十,以未绍王位故,不得入宫;沙弥虽满二十,以未受具,设使得道,不得入众。

问:下以律中若知年未满,若疑年未满,和尚犯提,众僧犯吉,据理疑应轻,何以与知而同提耶?

疑前,即疑前人为我作处分房法;不成,即疑可问于作法者,今带疑而造,理应犯残耶?

根本以戒为万善之根本,一受尚难,岂容虚滥?房是听开,但济劣机,故事非重,又非上行,故非根本不成,无多过也。

疑亦如是者,亦开数胎闰等算,以息疑也。

今下,今师约俗年不满者,开算成数。若俗年满者,何须算之?大约跨涉二十年者,并不假算。古师须算,以月不满故。

又下,再标古义。戒疏破云:勘余历术,日余、闰余,别自推算,三十二三月方有一闰,何限三年?如是云云,但意言耳。

得度二字,准戒疏中,亦含今古两义。古云:必是受后生疑,方开算之,名得度。今师不尔,非谓算出方名得戒。此戒业体,乃坛上白,四时生。故知胎闰若足,冥然自具,纵在后算,但息疑尔。今若先算,与戒无损,名为得度。

总下,谓总计实年实月,方年十八畸二日,沙弥约此用下四位算成,犹长五月一日。

二百七十数者,凡人在胎,七日一变,经三十八个七日,计二百六十六日,自此已前,与母同气,尔后四日,将欲趣产,与母别气,将此四日添前,成二百七十日,以三十日为月,得九月,月有五大四小,抽得四日,成九月四日,将此添十八岁二日沙弥,成十八岁九月六日也。

十九为章者,谓十九年为一大段故。

以七为闰者,即十九年中有七闰月,三年一闰有三,五年再闰有四,故有七也。

计下。谓计前十八岁九月六日沙弥,但得六个月畸二十七日闰也。何者?且如一年中,每月每日有三十二分,前后两日常定,中间二十八日,以日行疾,故每日余半分,则一月余二十八个半分,合成十四分。于一年中得一百六十八分,用三十二分为一日,作得五日,余八分在(即四分度之一)。每年各余五日四分度之一。又一年中半小,得六日,添前成十一日四分度之一。十年得一百一十日,又八年得八十八日,用一百八十日作六个月,余十八日在。又每年有四分度之一,四年得一日,十八年得四日半,添前十八日成二十二日半(已上约十八年中算得六月二十二日半也)。更有九月,于中每月出得十四分,共得一百二十六分。又六日出得三分,添前成一百二十九分。将三十二分为日,计用一百二十八分为四日,更余一分在。将此四日添前二十二日,成二十六日。更将一分添前半日,且都为一日。将此一日添前成六月二十七日也。足上十八年九月六日,成十九年畸四月三日沙弥也。

言频大者,三月并大,名为频大。常途多约二大一小,今既三月俱大,于中可抽一日。

总破,则先破开前。

十九年四月,为二百三十二月。

三日即前畸三日也。以四十九月为一章,凡得四章(计一百九十六个月),余三十六月在。每一章抽得三日,从一为头,数至十五六七月,此三并大抽得一日。又从十八数至十五六七月,又得一日。复从十八为首,数至十三四五月,又得一日(初两频大皆至十七月,后一频大但至十五月,以一章月尽故。已上一章既得三日,四章则得一十二日),余有三十六月在。又抽得二日,添前成十四日。将此十四日足上十九年四月三日,成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沙弥十八日者,谓一年无闰,十二月中前半得十二日,后半中六大六小,大月得六日,共十八日。计十年中得一百八十日,九年得一百六十二日(共成三百四十二日)。又于前四月中四白半得四日,四黑半中二大得二日,成六日。添前大数,成三百四十八日。若据前零十七日,合抽一日,今钞不算。

用下以二十八日例为一月,则用三百三十六日为一年,余十二日在贴下指上,剩十七日也(谓频大中十四日,又前胎闰中分三日,在十七日数)。将此十二日足上十七日,成二十九日,用二十八日为月,又畸一日,故曰成一月一日。

通下将布萨中一年,添上十九沙弥,成二十岁。复将向所合一月一日,添上四月,成五月一日。以上四位,添前十八岁二日沙弥,正满二十,犹长五月一日。

假下,欲退上五月一日含虚,故且先立沙弥年限。借使腊月三十日生,至年十九,至八月十二日受戒者,亦得。但将上五月一日接之,成二十矣。然此五月皆被抽减,以法成月,据实则虚。今欲填补,如何作法?

缩下,是释。

减七日者,于五月中,白半还五日,黑半还二日也。

弱五日者,弱谓劣得之称。且如闰数,一月中有二十八年分,合成十四分,是弱半日(由三十二分为日故)。今又但将二十八个半分便当一日,故五月得五日,皆是弱得也。

半日者,以频大四十九月成章,从一至十五六七三月,并大得一日。若中分者,则八个月得半日。今方五月,故曰弱半日也。

十三日约实,方十二日半,又将弱半日复当一日,故曰弱十三日也。将此十三日于前五月一日内约实退减,但成四月十八日在,却于前二十虚年内退四月十八日,得以今数补之,正满二十。是以腊月尽日生者,至后八月十二日可预受也。

八月十二日实论,是七月畸十二日,以十二日属在第八月故。

乃至略白佛与集僧文也。

答:即比丘答佛言:童子迦叶得初果也。

不名白四,即不名白四羯磨受人,以证初果,是名如法受具。

沙门年,即童子迦叶是。以须陀洹是四沙门果,故斯乃以德位代年耳,不可与凡同日也。

上受具者,彼云云何上受具?有人尽一切漏,未满二十,已受具足是也。

十四、二十,即五分中不说十四日布萨一位,足满二十也。

三法,即胎中闰月,沙门已为开也。若母论于前三法中加十四日布萨,文义非虚矣,颇与四分数一切十四日布萨义同。悉名满者,文略。据彼律中后四句,前三名满二十,第四句云后安居时生,后安居竟受具足,是名满二十两故。

若不满下,推第四句,结犯义也。

半谓满下,彼云:时人半谓满,半谓不满。

谓不满者,越毗尼。(彼约实满二十两,谓言不满,故言结吉。)今改云提者,大师约实不满二十两,谓言不满,敁结提。此则法彼律前段云:此人减二十时,人半谓减,半谓满。谓减者,波夜提;谓满者,无罪。今既标云:若不满二十两,则与减二十义同,故得结提。若谓满者,则无罪可结。沙弥得戒解下。按此文者,指向所引者。既约满两以分,则满二十两方名应法,是得具限。纵满二十年,减二十两,是名不满。故上文者,指彼律前段标立文也。钞向引者,是释文也。

不满二十两五字,当贯下满过二句上读之,义方显也。

皆名不满者,通结上三句也。将此段标收上祇律至皆不名满来释文也。

若下,将若满二十两五字,复贯于满过二句上读之,皆名满句,亦通结三句也。此一段,标收钞若冬至下至悉名满来释文。凡言两者,要须后安居时生,至第二十年后安居竟受,方得两名。谓僧、俗两岁俱满故,又前后两时相等故。纵春时生、春时受,时虽两等,僧、俗、腊非等故。又春时生、安居竟受,僧、俗、腊虽等,时不等故。是故八句中,独后一句得两名也。

广下,指第十九卷中明。

或忘,即不忆,年不满也。此三,皆约答满僧信受者语,故得戒,三师、七僧无罪。

乃下,虽实年满,因答不满,故不得戒;若但答不知,及疑不答。

不满者,理在得限,但结僧不详审问彼之吉也,前云不安详细问是也。问既知满,反答不满者,按多论解有二:一、若误忘者,得戒;二、意不欲受,师强与,故说不满,此人不得戒。

又下,对前曾引,故言又也。彼云:尔时,瓶沙王作五岁一闰,外道沙门等皆悉依承,而诸比丘独不肯用。臣民讥诃,乃至佛言:听三足、一少布萨。此约两个月论:一月大,一月小。大月俱是十五日,是二足;小月前半是一足,共成三足;后半但十四日,是一少。一年中抽得六日,谓六大、六小也。故五年得三十日,积三十日成一月,故五年而致闰焉。纵十诵六年,约五年抽满,属第六年故。

四分律拾毗尼义钞辅要记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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