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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提刑洗冤集录卷之三

(十七)验骨

【原文】

人有三百六十五节,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

男子骨白,妇人骨黑。妇人生前出血如河水,故骨黑。如服毒药骨黑,须仔细详定。

髑髅骨:男子自顶及耳并脑后共八片,蔡州人有九片。[1]脑后横一缝,当正直下至发际,别有一直缝;妇人只六片,脑后横一缝,当正直下无缝。

牙有二十四,或二十八,或三十二,或三十六[2]。

胸前骨三条[3]。

心骨一片,嫩如钱大[4]。

项与脊骨各十二节[5]。

自项至腰共二十四椎骨,上有一大椎骨。

肩井及左右饭匙骨各一片[6]。

左右肋骨,男子各十二条,八条长,四条短;妇人各十四条。

男女腰间各有一骨,大如手掌,有八孔,作四行样[1]。

手脚骨各二段,男子左右手腕及左右臁肕骨边,皆有捭骨;妇人无。两脚膝头各有骨[2],隐在其间,如大指大;手掌脚板各五缝[7],手脚大拇指并脚第五指各二节[8],余十四指并三节。

尾蛆骨若猪腰子,仰在骨节下。

男子者其缀脊处凹,两边皆有尖瓣,如棱角,周布九窍。

妇人者其缀脊处平直,周布六窍。

大小便处各一窍。

骸骨各用麻草小索或细篾串讫,各以纸签标号某骨,检验时不至差误。

【注释】

[1]男女腰间各有一骨……样——指骶骨,准确的形状如右图所示。

[2]骨——(yǎn,音掩)可能是膑骨的别称。膑骨俗称膝盖骨,是膝前的栗状短骨,它的作用是掩护膝关节。所以又称掩骨,转写作骨。但据《洗冤录详义》载:“膝盖骨亦名膑骨,形圆而扁,中有骨一块,如大指甲大。”“骨隐在膝盖中间,如大指大,图格不载,《论沿身骨脉篇》内亦不叙。”经查图格内只有膝盖骨没有骨。从上面看来,骨又不像是膑骨,而是另一块骨头,但“两脚膝头”除膑骨外,没有其他隐藏的小骨头了。

【译文】

人有三百六十五根骨头,这和一年有三百六十五天是吻合的。

人的尸体腐烂后,男人的骨头是白色的,女人的骨头是黑色的(女人生前行经,出血像流水一样,血液流散,所以骨头是黑色的;颜色和服毒药而死的骨头差不多,应该仔细鉴别)。

脑颅骨:男人从头顶到耳部和脑后共八片(蔡州人有九片),脑后有一条横缝,从这条横缝的中点往下至发际,又有一条直缝。女人的头骨只有六片,脑后有一条横缝,却没有当中直下的直缝。

各人的牙齿多寡不等,有的二十四颗,有的二十八颗,有的三十二颗,有的三十六颗。

胸前骨有三根。

心坎骨一片,只有铜钱那么大。

项骨和脊骨各有十二节。

从项部到腰部共有二十四块脊椎骨,最上的一块叫大椎骨。

左右肩井骨和饭匙骨各一片。

左右肋骨,男人两边各十二根,其中八根长的,四根短的。女人两边则各有十四根。

不管男人或女人,腰部都有一块手掌那样大的骨头,上面有八个洞孔,分成四排,其形状如右图:

手骨和脚骨各有两段。男人左右手腕和左右胫骨旁边都有捭骨(女人没有)。两边膝头地方各有一块和大拇指差不多大小的骨,隐藏在膝盖中间。手掌和脚板各有五串小骨头,手、脚的大拇指(趾)和脚的小趾各只有二节,其余十四指(趾)都是三节。

尾蛆骨好像猪腰子一样,挂在脊椎骨节的最下面。

男人的尾蛆骨和脊椎骨相连的地方稍凹,两边有尖瓣,像菱角,四周有九个小洞孔。

女人尾蛆骨和脊椎骨联结处平直,周围有六个小洞孔。

大小便的地方各有一个洞孔。

需要检验的骨头,都要用麻绳或细篾一根根串起来,并用纸签标明是什么骨头,检验的时候才不会搞错。

【原文】

夫人两手指甲相连者小节,小节之后中节,中节之后者本节。本节之后肢骨之前生掌骨,掌骨上生掌肉,掌肉后可屈曲者腕。腕左起高骨者手外踝,右起高骨者右手踝,二踝相连生者臂骨,辅臂骨者髀骨,三骨相继者肘骨[9],前可屈曲者曲肘。曲肘上生者骨[1],骨上生者肩髃,肩髃之前者横髃骨,横髃骨之前者髀骨,髀骨之中陷者缺盆[10]。缺盆之上者颈,颈之前者颡喉,颡喉之上者结喉,结喉之上者胲。胲两旁者曲颔,曲颔两旁者颐,颐两旁者颊车。颊车上者耳,耳上者曲鬓。曲鬓上行者顶,顶前者囟门。囟门之下者发际,发际正下者额。额下者眉,眉际之末者太阳穴。太阳穴前者目,目两旁者两小眦。两小眦上者上睑,下者下睑。正位能瞻视者目瞳子,瞳近鼻者两大眦。近两大眦者鼻山根。鼻山根上印堂,印堂上者脑角,脑角下者承枕骨。脊骨下横生者髋骨。髋骨两旁者钗骨[11]。钗骨下中者腰门骨,钗骨上连生者腿骨。腿骨下可屈曲者曲,曲上生者膝盖骨。膝盖骨下生者胫骨,胫骨旁生者胻骨。胻骨下左起高大者两足外踝,右起高大者两足右踝。胫骨前垂者两足跂骨,跂骨前者足本节,本节前者小节。小节相连者足指甲。指甲后生者足前趺,趺后凹陷者足心,下生者足掌骨。掌骨后生者踵肉,踵肉后者脚跟也。

检滴骨亲法,谓如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来认亲生男或女,何以验之?试令某乙就身刺一两点血,滴骸骨上,是的亲生则血沁入骨内,否则不入。俗云滴骨亲,盖谓此也。

检骨须是晴明。先以水净洗骨,用麻穿定形骸,次第以簟子盛定,却锄开地窖一穴,长五尺,阔三尺,深二尺,多以柴炭烧煅,以地红为度。除去火,却以好酒二升,酸醋五升泼地窖内,乘热气扛骨入穴内,以藁荐遮定,蒸骨一两时。候地冷取去荐,扛出骨殖,向平明处将红油伞遮尸骨验。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路微荫,骨断处其接续两头各有血晕[12]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红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上若无血荫,纵有损折,乃死后痕。切不可以酒醋煮骨,恐有不便处。此项须是晴明方可,阴雨则难见也。如阴雨,不得已则用煮法。以瓮一口,如锅煮物,以炭火煮醋,多入盐、白梅同骨煎,须着亲临监视;候千百滚取出,水洗,向日照,其痕即见;血皆浸骨损处,赤色青黑色。仍仔细验,有无破裂。

煮骨不得见锡,用则骨多黯。若有人作弊,将药物置锅内,其骨有伤处反白不见。解法见验尸门。

若骨或经三两次洗罨,其色白与无损同,何以辨之?当将合验损处骨以油灌之,其骨大者有缝,小者有窍,候油溢出则揩令干;向明照损处,油到即停住不行,明亮处则无损。

一法,浓磨好墨涂骨上,候干即洗去墨,若有损处,则墨必浸入,不损则墨不浸。

又法,用新绵骨上拂拭,遇损处必牵惹绵丝起。折者,其色在骨断处两头[13],又看折处,其骨芒刺向里或外,殴打折者,芒刺在里,在外非。

髑髅骨有他故处骨青,骨折处带淤血。

仔细看骨上有青晕或紫黑晕。长是他物,圆是拳,大是头撞,小是脚尖[14]。

四缝骸骨内一处有损折,系致命所在,或非要害,即令仵作行人指定喝起。

拥罨检讫,仵作行人喝四缝骸骨,谓尸仰卧,自髑髅喝,顶心至囟门骨、鼻梁骨、胲颔骨、并口骨并全;两眼眶、两额角、两太阳、两耳、两腮肤骨并全;两肩井、两臆骨全;胸前龟子骨、心坎骨全。

左臂、腕、手及髀骨全;左肋骨全;左胯、左腿、臁肕、并髀骨及左脚踝骨、脚掌骨并全。右亦如之。

翻转喝,脑后乘枕骨、脊下至尾蛆骨并全。

凡验原被伤杀死人,经日尸首坏,蛆虫咂食,只存骸骨者,原被伤痕,血粘骨上,有干黑血为证。若无伤骨损,其骨上有破损,如头发露痕,又如瓦器龟裂,沉淹损路,为验。

殴死者,死伤处不至骨损,则肉紧贴在骨上,用水冲激亦不去,指甲蹙之方脱;肉贴处其痕损即可见。

验骨讫,自髑髅肩井臆骨[15],并臂腕手骨,及胯骨、腰腿骨,臁肕膝盖并髀骨,并标号左右。其肋骨共二十四茎,左右各十二茎,分左右,系左第一、左第二、右第一、右第二之类。茎茎依资次题讫。内脊骨二十四节,亦自上题一、二、三、四,连尾蛆骨处号之。并胸前龟子骨[16]、心坎骨亦号之,庶易于检凑。两肩、两胯、两腕皆有盖骨,寻常不系在骨之数;经打伤损,方入众骨系数,不若拘收在数为良也。先用纸数重包定,次用油单纸三四重裹了,用索子交眼扎系作三四处,封头印押讫,用桶一只盛之,上以板盖,掘坑埋瘗,作堆标记,仍用灰印。

行在[17]有一种毒草名曰贱草,煎作膏子售人,若以染骨,其色必变黑黯,粗可乱真。然被打若在生前,打处自有晕痕;如无晕而骨不损,即不可指以为痕,切须仔细辨别真伪。

【注释】

[1]骨——(nào,音闹)即肱骨。

【译文】

人体骨骼结构,从手说起,两手指头最前端有指甲的那一段叫末节,末节后面是中节,中节后面是基节。基节的后面、腕骨的前面是掌骨,掌骨上面生掌肉,掌肉后面可以弯曲的地方是手腕。手腕外边高起的一块叫手外踝(指桡骨茎突),里面突出的一块叫手内踝(指尺骨茎突),和两踝骨连在一起的叫臂骨(指前臂骨中桡骨),辅助臂骨的是尺骨,接连这两根骨头的是肘骨。肘骨前面可以弯曲的部分叫曲肘。曲肘上面是肱骨,肱骨上面是肩髃,肩髃的前边是横髃骨,横髃骨的前面是髀骨,髀骨当中有一块凹陷进去的骨头叫血盆骨。血盆骨的上面是颈,颈的前面是嗓喉,嗓喉的上面是喉结,喉结上面叫下巴壳(即下颌骨体前面正中部分)。下巴壳的两边叫曲颔(指下颌角),曲颔的两边叫颐(指下颌骨及颊部附近),颐的两边是下牙床骨。下牙床骨上面是耳朵,耳朵上面是曲鬓(相当于颞部)。曲鬓再往上就是天灵盖,天灵盖前面的空隙叫囱门。囱门下面叫发际,发际正下面是额。额下面是眉际,眉际的末尾是太阳穴。太阳穴的前面是眼睛,眼睛两旁是左、右外眦,左、右外眦上面是上眼皮,下面是下眼皮,当中能观看的是瞳孔,瞳孔靠近鼻子的是两内眦,接近两内眦的是鼻根。鼻根上面是印堂(即两道眉毛的中间部分),印堂上面是脑角,脑角下面是承枕骨。脊椎骨下部的横骨叫髋骨。髋骨两边是钗骨,钗骨下面正中是腰椎,和钗骨连在一起的是股骨。股骨下面可以弯曲的是腘窝,腘窝上面生着膝盖骨。膝盖骨下面生着胫骨,胫骨旁边是胻骨。胻骨下面外边高起的是左右足外踝,里边高起的是左右足内踝。胫骨前面垂下的是左右跂骨。跂骨前面是趾骨基节,趾骨基节前面是末节,末节相连的是足趾甲。趾甲后面是脚背,脚背下面凹陷的一块叫足心(指足底弓),下面叫蹠骨。蹠骨后面是踵肉(指足底后跟的皮肉),踵肉后面是脚跟(指跟骨的跟结节)。

滴骨亲的检验方法——比如某甲是父体或母体,死后骸骨还在,某乙自认是某甲的亲生儿女,怎样来鉴定是不是亲生的呢?可以做这样的试验,就是从某乙身上刺一两滴血,滴在骸骨上,如果是死者亲生的儿女,血液就会渗到骨头里去,否则就渗不进去。老百姓所说的滴骨亲,就是这个办法。

检验骸骨,必须选择晴朗的天气。先用水把骸骨洗干净,用麻绳按人体结构串好,放在竹席上。另外在地上挖一土坑,为五尺长,三尺阔,二尺深;先多用些柴炭在坑里煅烧,烧到表土发红,除去火,再用二升好酒和五升酸醋泼在坑里,趁热气蒸腾的时候,把骸骨抬进坑内,用草席紧紧盖住,蒸骨一两个时辰。等地皮冷却后,便取去草席,抬出骸骨,对着阳光用红油伞遮住骸骨检验。如果骨头上有被打的地方,就会显露出淡红色的血荫。如果骨头打断了,在折断的两头接续处,都有血荫的痕迹。把这种有血荫的骨头拿到有阳光的地方照看,颜色红润,就能肯定是生前被打。骨头上如果没有血荫,纵然有损伤折断,也是死后造成的伤痕。对于这样的骸骨,切忌用酒醋去煮,防止煮了以后,更加不便检验。这样的检验,必须在晴朗天进行,阴雨天是很难看见的。如果连日阴雨不便检验,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用煮骨法。办法是用一只瓮,像煮东西一样,里面放醋,用炭火煮,再多放些盐、白梅和骸骨一同熬煮。煮骨时,检验官一定要亲临监视,等千百滚后,取出骨头用水洗干净,在太阳光下照看,就能看出伤痕。损伤的地方由于血液渗入,便呈现暗红色或青黑色。但还要仔细验看骨头有没有破裂,如有破裂,损伤就可以肯定了。

煮骨不能用锡器。用了锡器,骨头会变成乌黑颜色。假如有人从中作弊,在锅里暗暗地下药,就会使骨头上有伤的地方反而变成白色,损伤就看不出来了(解除这种药物的方法见验尸篇)。

如果骸骨有时经过两三次蒸验,有损伤的地方和没有损伤的地方一样是白色,该怎样鉴别呢?可以把需要检验的有损伤的骨头,用食油慢慢灌注。凡是骨头,大的有缝,小的有孔,等油灌满溢出就停止,用布把溢出的油擦干,然后把骨头拿到明亮的地方去照。有损伤的地方,油流到那里就会停住,呈现出明显的黑影子,骨头上明亮部分就说明没有损伤。

另一个办法是:用上好的墨磨得浓浓的,涂在需要检验的骸骨上,干了以后再用水洗掉。假如骨头上有损伤的地方,墨汁就会渗透进去;没有损伤的地方,墨汁就渗透不进去;打断的地方,墨汁就留在接续的两头。

又一个办法是:用新丝绵在需要检验的骸骨上揩擦,遇到有损伤的地方,必然会把绵丝牵扯起来。骨头折断的地方,有许多芒刺,再看这些芒刺是向里还是向外。凡是殴打折断的,芒刺向里,如果芒刺向外,就不是打断的。

脑壳如有伤,呈青色,骨头破折的地方,会带有瘀血。

仔细验看骨头上,如发现有青荫或紫黑荫,长的是钝器打的,圆的是拳头打的,大的是头撞的,小的是脚尖踢的。

前后左右骸骨上只要发现有一点伤痕,或者是致命伤,或者不是致命伤,就要着令检验人员认定唱报。

用上述办法检验完毕,检验人员还要唱报骸骨的前后左右情况,这就是:先把尸骨仰卧,从脑壳起唱报,顶心至囟门骨、鼻梁骨、颏颌骨以至口骨都完整;两眼眶、两额角、两太阳穴、两耳、两腮骨都完整;两肩井、两臆骨完整;胸前龟子骨、心坎骨完整。

左臂骨、腕骨、掌骨和髀骨完整;左肋骨完整;左胯骨、左腿骨、左胫骨、髀骨和左脚踝骨、脚掌骨都完整。右边也同样唱报。

然后翻转来唱报,脑后乘枕骨、脊下至尾蛆骨都完整。

凡是检验被杀伤死的,日子隔久,尸体腐烂,被蛆虫吃得只剩下骨头了,原来受伤的地方,瘀血沉着在骨头上,有干黑血迹,就能作为证明。如果没有这种血迹,骨头却有破损。这种破损的痕迹,细得像头发丝一样,又像陶器上的裂纹,纹路不十分明显。有这种裂纹的,也是生前损伤的明证。

生前是被殴打死的,如果致命要害部位的骨头还没有破损,那么这部分的死肉必然紧紧地粘贴在骨头上,就是用水冲刷也去不掉,只有用指甲才能剔掉。剔掉死肉后,骨头上的伤痕就看得很清楚。

骸骨检验完毕,应从头颅骨、肩井臆骨起,连同臂腕掌骨和胯骨、腰腿骨、胫骨、膝盖骨、髀骨,分别左右,标明名称。肋骨有二十四根,左右各十二根,要分出左右次序,如左第一根、左第二根、右第一根、右第二根等。根根按照次序把名称写清楚。脊椎骨二十四节,也要从上到下按一、二、三、四的顺序,连同尾蛆骨一齐标明。胸前龟子骨、心坎骨也要标明。这样才易于查点和凑成原形。左右肩、左右胯、左右腕都有盖骨,通常情况下不把它包括在标记的骨头数内,只有当这一部位有损伤,才要标记。这样,还是在标记各部分骨头的时候,也把它包括进去为好。标写清楚后,先用几层纸把它包起来,再用油纸包裹三四层,用绳交叉扎系三四处,用印封好,一齐装到一只木桶里,上面用板盖好,然后挖土坑埋掉,并做成坟堆,插上标记,周围盖上石灰印。

杭州有一种毒草名叫贱草,有人把它熬成膏汁出售。如果拿这种膏汁染骨头,骨头就会呈现乌黑色,粗看和伤痕差不多。如果仔细辨认,就会发现生前被打的伤痕处有血荫;如果光有乌黑颜色而没有血荫,骨头又没有破损,就不能随便认作伤痕。因此,一定要仔细辨别真假。

(十九)自缢

【原文】

自缢身死者,两眼合,唇口黑,皮开露齿。若勒喉上即口闭,牙关紧,舌抵齿不出。又云齿微咬舌。若勒喉下则口开[18],舌尖出齿门二分至三分。面带紫赤色[19],口吻两角及胸前有吐涎沫,两手须握大拇指,两脚尖直垂下。脚上有血荫[20],如火灸斑痕,及肚下至小腹并坠下青黑色。大小便自出[21],大肠头或有一两点血。喉下痕紫赤色,或黑淤色,直至左右耳后发际,横长九寸以上至一尺以来。一云丈夫合一尺一寸,妇人合一尺。脚虚,则喉下勒深;实,则浅。人肥则勒深;瘦则浅。用细紧麻绳、草索在高处自缢,悬头顿身致死则痕迹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练项帕等物,又在低处则痕迹浅。低处自缢,身多卧于下,或侧,或覆。侧卧其痕斜起横喉下;覆卧其痕正起,在喉下,起于耳边,多不至脑后发际下。

自缢处须高八尺以上,两脚悬虚,所踏物须倍高,如悬虚处。或在床、椅、火炉、船仓内,但高二三尺以来,亦可自缢而死。

若经泥雨,须看死人赤脚或着鞋,其踏上处有无印下脚迹。

自缢,有活套头、死套头、单系十字、缠绕系。须看死人踏甚物入头在绳套内,须垂得绳套宽入头方是。活套头,脚到地并膝跪地亦可死。

死套头,脚到地并膝跪地亦可死。

单系十字,悬空方可死。脚尖稍到地亦不死。

单系十字,是死人先自用绳带自系项上后,自以手系高处,须是先看上头系处尘土,及死人踏甚处物,自以手攀系得上向绳头着方是。上面系绳头处,或高或大,手不能攀,及不能上,则是别人吊起。更看所系处物伸缩,须是头坠下,去上头系处一尺以上方是。若是头紧抵上头,定是别人吊起。

缠绕系,是死人先将绳带缠绕项上两遭,自踏高系在上面,垂身致死。或是先系绳带在梁栋或树枝上,双[1]垂下,踏高入头在内,更缠过一两遭。其痕成两路,上一路缠过耳后,斜入发际;下一路平绕项。行吏畏避驳杂,必告检官,乞只申一痕,切不可信。若除了上一痕不成自缢,若除下一痕,正是致命要害去处。或复检官不肯相同,书填格目,血属有词,再差官复检出,为之奈何?须是据实,不可只作一条痕检。其相叠与分开处,作两截量,尽取头了,更重将所系处绳带缠过,比并阔狭并同,任从复检,可无后患。

凡因患在床仰卧,将绳带等物自缢者,则其尸两眼合,两唇皮开,露齿咬舌,出一分至二分,肉色黄,形体瘦,两手拳握,臀后有粪出,左右手内多是把自缢物色至系紧,死后只在手内。须量两手拳相去几寸以来,喉下痕迹紫赤,周围长一尺余,结缔在喉下,前面分数较深。曾被救解,则其尸肚胀,多口不咬舌,臀后无粪。

若真自缢,开掘所缢脚下穴三尺以来,究得火炭方是。

或在屋下自缢,先看所缢处,楣梁枋桁[22]之类,尘土滚乱至多方是。如只有一路无尘,不是自缢。

先以杖子于所系绳索上轻轻敲,如紧直乃是。或宽慢,即是移尸。大凡移尸别处吊挂,旧痕挪动,便有两痕。

凡验自缢之尸,先要见得在甚地分、甚街巷、甚人家、何人见,本人自用甚物,于甚处搭过,或作十字死系定;或于项下作活套。却验所着衣新旧,打量身四至,东、西、南、北至甚物,面觑甚处,背向甚处,其死人用甚物踏上,上量头悬去所吊处相去若干尺寸,下量脚下至地相去若干尺寸;或所缢处虽低,亦看头上悬挂索处,下至所离处,并量相去若干尺寸。对众解下,扛尸于露明处,方解脱自缢套绳,通量长若干尺寸,量围喉下套头绳围长若干,项下交围,量到耳后发际起处,阔狭、横斜长短,然后依法检验。

凡验自缢人,先问原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见时早晚?曾与不曾解下救应?申官时早晚?如有人识认,即问自缢人年若干?作何经纪?家内有甚人?却因何在此间自缢?若是奴仆,先问雇主讨契书辨验,仍看契上有无亲戚?年多少?更看原吊挂踪迹去处。如曾解下救应,即问解下时有气脉无气脉,解下约多少时死,切须仔细。

大凡检验未可便作自缢致命,未辨仔细。凡有此只可作其人生前用绳索系咽喉下或上要害,致命身死。以防死人别有枉横。且如有人睡着,被人将索勒死,吊起所在,其检官如何见得是自缢致死?宜仔细也。

多有人家女使、人力,或外人于家中自缢,其人不晓法,避见臭秽及避检验,遂移尸出外吊挂,旧痕移动,致有两痕。旧痕紫赤有血荫,移动痕只白色无血荫。移尸事理甚分明,要公行根究,开坐生前与死后痕。盖移尸不过杖罪,若漏落不具,复检官不相照应,申作两痕,官司必反见疑,益重干连人之祸。

尸首日久坏烂,头吊在上,尸侧在地,肉溃见骨。但验所吊头,其绳若入槽,谓两耳连颔下深向骨本者。及验两手腕骨、头脑骨,皆赤色者是。一云齿赤色,及十指尖骨赤色者是。

【注释】

[1]——(kuì,音愧)用绳子、带子拴成的结。

【译文】

上吊自杀死的,两只眼睛闭着,嘴唇发黑,唇皮张开,牙齿露出。如果绳索勒在喉结上面,死者嘴巴和牙关紧闭,舌头抵住牙齿而不露出(或者牙齿咬住舌头一点点)。如果绳索勒在喉结下面,嘴巴就会张开,舌尖露出齿外二分至三分。死者面带紫红色,嘴边两角有浓稠的口水垂挂到胸面前;两手握着大拇指,两脚尖直垂下,腿上有尸斑,好像火灼的一样;肚皮下面直到小腹也因血坠而有青黑色的尸斑;大小便自动流出来,大肠头有时有一两滴血。颈(喉)部的索痕(缢死索沟)是紫红色,有时是瘀血黑色,一直延伸到左右耳朵后的发际。这道索痕长约九寸到一尺多一点(有的说男人索痕长一尺一寸,女人长一尺)。如果死者双脚悬空,颈(喉)部的索痕就深;如果还没有完全离开所踏的东西,索痕就较浅。肥胖人索痕深,瘦的人索痕浅。用细紧的麻绳、草索在很高的地方上吊,身体完全吊在绳子上死的,索痕深;如果用全幅绸子或白细绸、领巾等吊在低的地方,索痕就浅。在低的地方上吊,身体多半躺着,有的侧着身子,有的仆着。侧着身子的,索痕倾斜地横在颈(喉)部;仆着身子的,索痕两边对称,从颈(喉)部到耳朵边即止,一般都不到脑后发际下。

上吊自杀,吊的地方一般应高于八尺以上。两脚悬空的,垫脚的东西应比脚离地面距离高一倍。如果自缢在床栏杆、椅子、火炉上、船舱内,只要这些地方有二三尺高,也能吊死。

下雨天,如果死者曾从泥湿的地方走过,应该验看死者是赤脚还是穿鞋,垫脚东西上有没有留下脚印。

上吊自杀,绳套有可以滑动的活套头、不能滑动的死套头、单系十字、缠绕系等数种。检验时,应该看死者是用什么东西垫脚才把头伸进绳套里,而且垂下的绳套还必须大于死者的脑袋,死者能把脑袋伸进去,才是真自缢。用活套头上吊,死者脚接触地或者跪在地上,都可以吊死。

用死套头,死者脚接触地面或者跪在地上,也可以吊死。

单系十字套头,人要悬空才能吊死;如果脚尖还接触地面,一般吊不死。

所谓单系十字,就是死者自己先用绳带拴在颈项上,再把另一头用手系在高处。这类自缢,一定要先看上头拴系地方的灰尘痕迹,以及死者用什么东西垫脚,要能攀得上去系绳才是。假使上面拴系绳头的地方太高或者太大,死者双手够不上,拴不上去,那就是别人把他吊上去的。还要看所拴系的绳带的伸缩情况,一定要垂下的套头离拴系的地方有一尺以上,才是自缢。如果套头紧紧抵住吊的地方,就一定是别人吊起来的。

所谓缠绕系,是死者先用绳带在颈项上缠绕两道,自己用东西垫脚,拴系在高处,垂吊而死。或者是先把绳带拴系在梁上或树枝上,绳套垂下来,用东西垫脚把头伸进绳套里,在颈项上再缠绕一两道。凡这样吊死的,必然有两道索痕:上一道缠过耳朵后,斜向发际,就消失了;下一道平绕颈项一圈。检验人员和差役遇到这样复杂的情况,怕说不清楚,常常会请求检验官允许只报一道索痕。对于这样的请求,千万不能答应。因为,要是不报上一道索痕,就看不出自缢的特征——八字不交,而下一道索痕又正是致命要害所在,所以两道索痕都不能不报。如果照差役们的打算只报一道,假使复验官不肯盲目赞同,而是照实填写在复验报告书上,死者亲属又有意见,那时再派第三个检验官检验出来,该怎样办呢?所以还是据实报告最稳妥,不能随便把两道索痕当作一道检验。两道索痕重叠和分开的地方,要分别量好,把贴肉地方的绳带起讫处做成记号,再把这段绳带在颈项上照原样缠绕,把长短阔狭对验清楚。这样不管怎样复验都不会产生麻烦问题。

凡是因为害病,仰身躺在床上,自己用绳带等勒死的,这样的尸体两眼闭着,嘴唇张开,露出牙齿,咬住舌头,舌头露出齿外一二分;皮肤蜡黄色,身体瘦弱,两手握拳,肛门有粪便流出;左右两手多是把绳带拉得紧紧的,死后仍捏在手里。检验的时候,应该量度两个拳头相距几寸。这样的尸体颈(喉)部下索痕呈紫红色,周围长一尺多,绳结在喉下,前面索痕较深;如果曾被解救过,则肚皮发胀,牙齿多不咬舌,肛门口也没有粪便流出。

如果确实是上吊自杀的,把死者脚底下泥土挖深三尺左右,就会发现木炭。有这样东西的,才是真正自缢无疑。

如果是屋下自缢,应先验看上吊的地方,像梁栋和各种横木等,其上面尘埃滚乱了很多处,才是真正自缢。如果只有一处没有尘埃,就不是自缢。

检验是否自缢,可先用手杖在所系绳索上轻轻敲打几下,如绳索绷得紧紧的就是真自缢;如绳索比较松缓的就是移尸。一般来说,把自缢的尸体再移到别的地方悬挂起来,原来勒的绳索经过移动,会出现两道索痕。

凡是检验上吊自杀的尸体,先要查明吊在哪个地面上,哪条街巷,哪户人家,谁首先发现,用什么东西吊死的,吊在什么地方,是打十字死结的还是在颈项上作活结套的。再验死者穿着的衣裳是新的还是旧的,打量尸身四面接靠的地方,东、西、南、北靠近什么东西,脸朝什么地方,背向什么地方,死者是用什么东西垫脚的,上面要量度垂挂下的脑袋距所吊的地方多少尺寸,下面要度量脚尖离地有多少尺寸。即使上吊的地方很低,也要把这两个距离量清楚;然后当着大家的面把尸体解下来扛到露天或明亮地方,再把绳套解掉,量出绳索全长多少,套在颈项上的一段多长,再量索痕,从喉部量到耳朵后发际索痕消失的地方为止,看索痕多阔,横长多少,斜长多少,然后依法检验。

凡是检验上吊自杀的,先要讯问原报案人,问清死者身份,什么时候发现的?有没有解下来救治过?什么时候报案的?如果有人认识死者,就要问清死者年龄、职业,家里有什么人?为什么在这里上吊?如果是奴仆,要先叫雇主拿契书来审查,看契书上写的年龄多少?有没有亲戚?再到现场验看吊挂的地方、位置、痕迹等。如果发现时曾解下来救治过,就要问清楚解下的时候,心跳、脉搏有没有停止?解下约多少时候才死去?这些一定要看仔细、问仔细。

检验吊死的尸体,如果不是很有把握,不要马上作出自缢致命的结论。对这种情况,只能证明此人是生前用绳索系在喉结下或喉结上要害部位致命身死的,以防死者或有被谋害等冤情。为什么要这样呢?比如有人睡着,被人用绳索勒死吊挂起来,对于这类案件,检验官怎么能断定是上吊自杀的呢?所以一定要慎重细致。

常常有些人家的丫头、长工或外人在家里上吊自杀,这家的主人不懂法律,认为这是倒霉的事,为了避免尸体发臭污秽以及官府检验所引起的麻烦,就偷偷地移尸到外面去吊挂起来。这样经过移动后,原来的一道索痕就变成两道了。原自缢的索痕紫红色有血荫,移动后的索痕呈白色没有血荫。这样,移尸的情节是很明显的,应该追究他的法律责任。检验尸体的时候,要把生前痕和死后痕都写清楚。因为移尸的罪责不过是打几下板子;如果把两道索痕只报一道,漏掉一道,而复验官验的又不一样,他却照实报两道索痕。这样明显的前后不一致,审判官必然怀疑,就更要加重那些被牵连人的责任了。

上吊死的,没有被及时发现,日子久了,尸体腐烂,脑袋还挂着,尸身斜躺在地上,皮肉烂得能看见骨头。这样的尸体,只要验看还挂着的脑袋,要是绳索嵌进皮肉像一道沟槽(指两耳朵后连颌巴下形成的沟槽深达骨头);并验得两手腕骨、脑颅骨,都呈现深红色,就可断定是自缢死的(另一种说法,这样的尸体牙齿和十指尖骨都变成深红色)。

(二十)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原文】

自缢,被人勒杀或筭杀假作自缢,甚易辨。真自缢者,用绳索帛之类系缚处,交至左右耳后,深紫色,眼合唇开,手握齿露,缢在喉上则舌抵齿,喉下则舌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后有粪出。若被人打勒杀,假作自缢,则口眼开,手散发慢,喉下血脉不行,痕迹浅淡,舌不出,亦不抵齿,项上肉有指爪痕,身上别有致命伤损去处。

惟有生勒未死间,即时吊起,诈作自缢,此稍难辨。如迹状可疑,莫若检作勒杀,立限捉贼也。

凡被人隔物,或窗棂或林木之类勒死[23],伪作自缢,则绳不交,喉下痕多平过,却极深黑黯色,亦不起于耳后发。

绞勒喉下死者,结缔[24]在死人项后,两手不垂下,纵垂下亦不直,项后结交,却有背倚柱等处或把衫襟皱着,即喉下有衣衫领黑迹,是要害处气闷身死。

凡检被勒并死人,将项下勒绳索,或是诸般带系,临时仔细声说,缠绕过遭数,多是于项后当正或偏左右系定,须有系不尽垂头处。其尸合面地卧,为被勒时争命,须是揉扑得头发或角子[25]散慢,或沿身上有搕擦着痕。

凡被勒身死人,须看觑尸身四畔,有扎磨踪迹去处。

又有死后被人用绳索系扎手脚及项下等处,其人已死,气血不行,虽被系缚,其痕不紫赤,有白痕可验。死后系缚者,无血荫,系缚痕虽深入皮,即无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

有用火篦烙成痕,但红色或焦赤,带湿不干。

【译文】

上吊自杀的案件中,有被人勒死或打死,伪造现场,假装自缢的,这类情况是容易辨别清楚的。真是自缢的人,用绳索、绸巾等东西压迫后,即形成斜向至左右耳后深紫色的索痕;死者眼睛闭着,嘴唇张开,两手握拳,牙齿露出;绳索压在喉结上面的舌尖抵住牙齿,压在喉结下面的一般舌头都伸出来;胸前有浓稠口水滴挂,肛门有粪便流出。如果被人打死、勒死而假装自缢的,一般都嘴巴张开,眼睛睁着,手掌舒张,头发蓬乱,颈(喉)部因死后血液循环停止,索痕浅而淡薄,舌头不伸出来,也不抵住牙齿,颈项上有指甲抓掐过的伤痕;另外身上还有致命伤损的地方。

只有当死者被活活地勒到半死的时候,马上就用绳索吊起来,假装自缢身死的情况比较难于辨别。如果现场情况可疑,不像自缢的,还是暂时定做被勒死,再侦察破案。

凡是被人隔着坚硬的家伙,像窗棂、树干之类的东西勒死,假装自缢身死的,颈(喉)部的索痕不交在一起,一般都是平行的,但很深,呈黑色,也不会斜伸到耳朵后发际。

被人勒死的,绳结一般都在死者项部;死者两手不下垂,即使下垂也不是笔直的,而且项部有绳结的压痕。有的是背靠在柱子上被勒的,因衣襟被扭扯住,颈部还被衫领卡得紧紧的,皮肤上就有衫领的暗痕,也属要害部位窒息身死。

凡是检验被勒死的人,对于颈项部绳索或布带系扎的情况,缠绕的道数,检验时都要仔细交代清楚。凡是用绳索在颈项上缠绕的,一般都在项部的正中或偏左、右的地方打结,应该还有剩余的绳头垂着。尸体仆在地上的,是因为被勒时挣扎。这样的尸体,都会挣扎得头发散乱,身上许多地方还有碰擦的伤痕。

检验被勒身死的人,应仔细勘察现场中死者挣扎时所留下的各种痕迹。

有一种死后才被人用绳索系扎手脚和颈项等处,因为死后血液循环停止,被绑扎地方的压痕不是紫红色,却是白色的。这就证明是死后绑缚的。死后绑缚的,没有血荫,即使绑得很紧,压得很深,也是白色的,没有青红紫色。

有人用烧红的火篦在尸体颈项上烙成痕迹,想伪造生前的索痕,这也很容易辨别出来。这种伤痕呈红色或焦红色,还带些水湿,不像生前痕是枯干的。

(廿一)溺死

【原文】

若生前溺水尸首,男仆卧,女仰卧[26]。头面仰,两手两脚俱向前,口合,眼开闭不定,两手拳握,腹肚胀,拍着响。落水则手开,眼微开,肚皮微胀;投水则手握,眼合,腹内急胀。两脚底皱白不胀,头髻紧,头与发际、手脚爪缝,或脚着鞋,则鞋内各有沙泥。口、鼻内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搕擦损处。此是生前溺水之验也。盖其人未死必须争命,气脉往来,搐水入肠,故两手自然拳曲,脚罅缝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腹内有水胀也。

若检复迟,即尸首经风日吹晒,遍身上皮起,或生白疱。

若身上无痕,面色赤,此是被人倒提水揾死。

若尸面色微赤,口鼻内有泥水沫,肚内有水,腹肚微胀,真是淹水身死。

若因病患溺死,则不计水之深浅可以致死,身上别无它故。

若疾病身死,被人抛掉在水内,即口、鼻无水沫,肚内无水不胀,面色微黄,肌肉微瘦。

若因患倒落泥渠内身死者,其尸口、眼开,两手微握。身上衣裳并口、鼻、耳、发际并有青泥污者,须脱下衣裳,用水淋洗,酒喷其尸,被泥水淹浸处,即肉色微白,肚皮微胀,指甲有泥。

若被人殴打杀死,推在水内,入深则胀,浅则不甚胀。其尸肉色带黄不白,口、眼开,两手散,头发宽慢,肚皮不胀,口、眼、耳、鼻无水沥流出,指爪罅缝并无沙泥,两手不拳缩,两脚底不皱白,却虚胀。身上有要害致命伤损处,其痕黑色,尸有微瘦。临时看验,若检得身上有损伤处,录其痕迹,虽是投水,亦合押合干人赴官司推究。

诸自投井、被人推入井、自失脚落井,尸首大同小异,皆头目有被砖、石磕擦痕,指甲、毛发有沙泥,腹胀,侧覆卧之,则口内水出。别无它故,只作落井身死,即投井、推入在其间矣。所谓落井小异者,推入与自落井则手开、眼微开,腰身间或有钱物之类;自投井则眼合、手握,身间无物。

大凡有故入井,须脚直下。若头在下,恐被人赶逼,或它人推送入井。若是失脚,须看失脚处土痕。

自投河、被人推入河,若水稍深阔,则无磕擦沙泥等事;若水浅狭,亦与投井、落井无异。大抵水深三四尺皆能淹杀人,验之果无它故,只作落水身死,则自投、推入在其间矣。若身有绳索,及微有痕损可疑,则宜检作被人谋害,置水身死。不过立限捉贼,切勿恤一捕限,而贻罔测之忧。

诸溺河、池,行运者谓之河,不行运者谓之池。检验之时,先问原申人:早晚见尸在水内?见时便只在今处,或自漂流而来?若是漂流而来,即问是东、西、南、北,又如何流到此便住,如何申官。如称见其人落水,即问当时曾与不曾救应。若曾救应,其人未出水时已死,或救应上岸才死?或即申官,或经几时申官?

若在江、河、陂[27]、潭[28]、池塘间,难以打量四至,只看尸所浮在何处。如未浮,打捞方出,声说在何处打捞见尸。池塘或坎阱[29]有水处可以致命者,须量见浅深丈尺,坎阱则量四至。江、河、陂、潭尸起浮或见处地岸,并池塘、坎阱,系何人所管?地名何处?

诸溺井之人,检验之时,亦先问原申人:如何知得井内有人?初见有人时,其人死未?既知未死,因何不与救应?其尸未浮,如何知得井内有人?若是屋下之井,即问身死人自从早晚不见?却如何知在井内?凡井内有人,其井面自然先有水沫,以此为验。

量井之四至,系何人地上?其地名甚处?若溺尸在底,则不必量,但约深若干丈尺,方摝尸出。

尸在井内,满胀则浮出尺余,水浅则不出。若出,看头或脚在上在下,先量尺寸。不出,亦以丈竿量到尸近边尺寸,亦看头或脚在上在下。

检溺死之尸,水浸多日,尸首胖胀,难以显见致死之因,宜申说头发脱落,头目胖胀,唇口番张,头面连遍身上下皮血,并皆一概青黑褪皮。验是本人在井或河内,死后水浸,经隔数日,致有此。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有无伤损它故,又定夺年颜、形状不得,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沫、腹胀。验得前件尸首委是某处水溺身死,其水浸更多日,无凭检验,即不用申说致命因依。

初春雪寒,经数日方浮,与春夏秋末不侔。

凡溺死之人,若是人家奴婢或妻女,未落水先已曾被打,在身有伤,今次又的然见得是自落水或投井身死,于格目内亦须分明具出伤痕,定作被打复溺水身死。

投井死人,如不曾与人交争,验尸时面目、头额有利刃痕,又依旧带血,似生前痕,此须看井内有破瓷器之属,以致伤着。人初入井时,气尚未绝,其痕依旧带血,若验作生前刃伤,岂不利害[30]!

【译文】

生前溺死的,尸体在水里,男的仆俯着,女的仰卧着。一般头部都仰抬着,两手两脚向前伸,嘴巴闭着,眼睛有开有闭,两手握拳,腹部膨胀,拍起来有响声(失足落水死的五指张开,眼睛微睁着,腹部有些膨胀;投水自杀的手握拳,眼睛闭,肚皮胀得很大);两脚板底发白,皮皱而不胀;头上发髻仍然紧结不散,头发丛里、手脚指(趾)甲缝里以及穿鞋的鞋里都是沙泥;嘴和鼻孔里都有许多水泡沫流出,夹带着一些淡红色的血沫;有的尸身上还有撞破擦破的伤痕。这都是生前溺死的特征(因为人落水后必然挣扎,忍不住要呼吸,水也随着吸进肠胃,所以两手自然拳曲着,趾(指)甲缝里有沙泥,嘴和鼻孔里有细小泡沫流出,肠胃里灌满了水,显得膨胀)。

尸体捞起后,如果挨延了些日子才检验,那么经过风吹日晒,浑身表皮就会脱落下来,或者生一些白色的疱。

如果身上没有发现损伤,面色红紫,这是被人倒抱在水里浸死的。

如果尸体脸面淡红色,嘴和鼻孔里有泥水泡沫流出,肚里有水,腹部有些膨胀。有这些特征,就可以断定确实是生前溺死。

如果因为受疾病痛苦,投水求死,那就不论水有多少深浅,都可以致死。这样死的,身上没有伤痕。

病死的人,如果被人抛到水里,则嘴和鼻孔里无水泡沫,肚里没有水,不胀,面色淡黄,身体较瘦。

如果因为害病身不由己,摔倒在泥水沟里死亡的,这样的尸体嘴和眼睛张开,两手稍微握着。身上衣裳和口里、鼻孔里、耳朵里、发际都沾有黑色泥污的,应该脱下衣裳,用水淋洗,然后用酒喷洒尸体。被泥水浸没的地方,即可发现皮肤有点发白,腹部有点膨胀,指甲缝里有泥污。

如果被人打杀死后抛在水里,入水深则尸身会发胀,水浅就不太胀;尸体皮肤淡黄色而不发白,口、眼开着,两手散开,头发蓬松,腹部不胀;口、眼、耳和鼻孔里没有水滴流出,指甲缝里也没有沙泥;两手不拳曲,两脚板底也不发皱发白,却有点浮肿的样子。尸身上有要害致命的伤损痕迹,这种伤痕呈黑色,尸体稍瘦。临场检验的时候,如果验出身上有损伤,要把这些伤痕一一登记清楚。即使是被殴打后自行投水死的,也要捉拿各种关系人,送官府追究。

投井自杀、被人推入井里害命及自己失足落井身死等各种尸体,样子大同小异。三者头部都有被砖石碰擦的伤痕,指甲缝和毛发里有沙泥,腹部膨胀。尸体侧着或俯伏时,嘴里有水流出。如果没有其他明显的特征,只能笼统地定做“落井身死”,这样就包括投井自杀和被人推跌落井等情况了。但还是稍微有差别的:被推跌和自己失足落井的,手是舒张的,眼睛稍微睁开,腰包里可能有铜钱银子等值钱的东西;投井自杀的,则眼睛紧闭,手握拳,身上没有钱物。

一般来说,自己投井的,双脚直插井底;如果头部朝下面,可能是被人追赶,仓皇投入,或被人推跌进去的。如果是失脚落井,应该检验失脚地方的泥土痕迹。

投河自杀和被人推到河里淹死的,如果河水比较深阔,尸身上就没有碰擦伤痕,指甲缝里、头发丛里也没有沙泥。如果河水比较浅窄,尸体情况和投井、落井差不多。一般来说,河水大约有三四尺深就能淹死人。检验的时候如果验不出其他损伤,只能笼统地定作“落水身死”,这样也包括自己投河和被人推下河等情况。如果身上捆有绳索,或稍有损伤等可疑的地方,就应该检验作被人谋害,抛在水里淹死。这样,不过多做点工作——限期破案,捉拿凶手。切不可为了少发一个破案的限令而留下难以预料的后患。

掉在河、池里溺死的尸体(能行运船只的叫河,不能行运船只的叫池),检验的时候,先问原报案人:什么时候看见尸体在水里?看见的时候尸体就停在那里还是从别地漂流过来?如果是漂流来的,就要问明是从哪个方向漂来的,为什么流到这里便停住了,怎样向官府报告的。如果报案人说:亲眼看见死者落水,就问当时有没有抢救。如果曾进行过抢救,救上岸时就断气了还是上岸后才断气的?是立即报告官府还是过了多少时间才报告?都要一一问清楚。

如果尸体在江、河、陂、潭、池塘里飘浮,水面宽阔,难以标明四边接壤地界的,只需把尸体飘浮的位置勘验清楚。如果尸体并未浮出水面,是打捞出来的,就应该问清楚:尸体是在什么地方打捞起来的?如果在池塘里或坑洞里,有水可以淹死人,就应量出水深多少,坑洞还要量出四面接界地方。江、河、陂、潭里的尸体,在浮起或发现地方的岸头地段,以及发现尸体的池塘、坑洞等是什么人所有或使用?地名叫什么?都要查清楚。

对于在井里溺死的尸体,检验的时候,也要先讯问原报案人:怎么知道井里有人的?当他发现有人的时候,人死了没有?如果知道没有死,为什么不进行抢救?尸体还没有浮上来,怎么知道井底有人?如果是屋边的井,就要问:死者是什么时候不见的?又怎么知道他在井里?凡是井里有死人,井面必然浮有水泡沫,以此便可测知井底有没有人。

还要量出井的四面接界地方,这些地方是谁的地面?地名叫什么?如果尸体沉在井底,就不必量四方距离,只须大体估量一下多少深,再把尸体捞出来。

尸体在井里,如已膨胀,就会浮出水面一尺多,水浅就不会浮出。如果浮出来,就要看头或脚朝上还是朝下,先量水深。如果没有浮出,也要用竹竿量到尸体近边的水深尺寸,还要看头或脚是朝上还是朝下。

检验溺死的尸体,如果被水浸久了,尸体臭胀,看不出明显的致死原因,验尸报告书上可以写:头发脱落,头面臭胀,嘴唇翻出,尸体浑身上下都成青黑色,表皮脱落。验明确是本人在井里或河里,死后水浸,经隔多日,所以呈现这种体貌。现在无法验出死者遍身有没有损伤或其他致命原因。容貌形体如何、多少年纪也看不出来,只验得嘴和鼻孔里有泡沫,腹部膨胀;确是在某处淹死的,因水浸多日,无法检验。这样就用不着申明是怎样致命的。

春初气候寒冷,尸体要几天后才能浮出水面,和春夏秋末不一样。

溺死的人,如果是人家的奴婢或妻女,没有落水之前就曾被殴打,身上有伤,现在又验出确实是自己跳到水里或投井自杀身死,在验尸报告书里也要写清楚所有伤痕,作出被打后投水自杀的结论。

投井自杀的人,如果不曾与人争斗,检验的时候头部、面部发现有锐器伤,且带有血迹,好像是生前伤。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检查井里有没有破瓷器之类的锋利东西,是不是投井时被这类东西划着。因为人刚落井的时候还有生命,血液还在循环,被划伤就必然会带血。这类情况,如果验成生前锐器伤,追究牵连起来,岂不要命!

* * *

[1] 蔡州人——蔡州原系古代蔡国辖地,至隋唐设置蔡州,旧城在今河南汝南县。南宋后期金人曾迁都于此。这里的蔡州人可能指金人(东胡族)。

[2] 牙有二十四,或二十八,或三十二,或三十六——一般成年人的牙齿是三十二颗,有的人少于此数,有的人单数,这是没有出齐的缘故,并且有年龄上的差别。至于三十六颗,那是异常现象。

[3] 胸前骨三条——即指胸骨柄、胸骨体、剑突三者而言,今称胸骨。

[4] 心骨一片,嫩如钱大——心骨,古人又名心坎骨、鸠尾骨、护心骨、蔽心骨。人体实际上并没有这块骨头,可能是剑突骨化后,由于下端部分分裂、穿孔或其他情状,以致古人把它误认为二骨(胸前骨下条和心骨)。

[5] 项与脊骨各十二节——古人所指项骨十二节和脊骨十二节,可能是二十四块独立椎骨中的上位十二块(颈椎七块,加上位胸椎一至五块),称为项骨,其余称脊骨,所以自项至腰,共二十四块椎骨。“上有一大椎骨”,可能是指寰椎(第一颈椎)。

[6] 肩井及左右饭匙骨各一片——肩井不是骨名,乃肩胛骨上缘的中陷部分,形状像井,所以称肩井。饭匙骨即肩胛骨前面贴近背肋像翅状一样的部分,形状又像饭匙,所以称饭匙骨。

[7] 手掌脚板各五缝——即五条掌骨和蹠骨的意思,如按缝来说,则只有四缝。

[8] 脚第五指各二节——脚第五趾不是二节,而是三节。

[9] 肘骨——臂中部弯曲处,其背侧面称肘,也就是肱骨与桡、尺骨的关节部伸侧,古人可能将肘关节(包括肱骨末端和桡、尺骨近端)当做单独的肘骨。

[10] 肩髃、横髃骨、髀骨、缺盆(血盆)——髃(yú,音余),腢俗字。古人把肩胛骨和锁骨混在一起,分为肩髃骨、横髃骨、髀骨、血盆骨和饭匙骨等,这些骨头的今名叫什么,很难说得出来。根据《洗冤录详义》记载和解剖部位揣摩,大概肩髃即肩胛骨的喙突(或者包括肩峰和锁骨肩峰端在内),横髃骨是肩胛冈,髀骨指肩胛骨的背面,饭匙骨指肩胛骨的肋面(即前面),血盆骨就是锁骨。

[11] 钗骨——钗骨的今名是什么,说不出来。《洗冤录集证》和《洗冤录详义》都注明是肋骨。如果是指肋骨,怎么会和腿骨连在一起?也可能是指髋骨的髂骨翼,但下面正中就不是腰椎。以现代解剖学知识来看,原文述钗骨的这三句说不通,也连不起来。

[12] 荫、晕——光、影、色、泽四周模糊的叫晕。荫、晕同义。馆本《洗冤录》:“凡伤以荫晕为主,荫之为形,要皆自近而远,由深渐浅,自浓及淡,而将尽之处,又皆如云霞,如雨脚,如晴云之若有若无,可望而不可即,鲜润淡宕,要皆自然之气所致,故其色活,此为检伤纲领。如红自红,紫自紫,呆板积于一处,荫脚全无,则伪造也。”这里描述荫、晕的形状以区别真伪伤痕甚为确切。

[13] 折者,其色在骨断处两头——这句话似紧接“不损则墨不浸”后面。

[14] 长是他物,圆是拳,大是头撞,小是脚尖——这样说法太笼统了,据以办案,难免差误。

[15] 臆骨——(yì,音忆)即锁骨近胸骨部分,俗称血盆骨。

[16] 龟子骨——龟子骨即胸骨,包括胸骨柄、胸骨体及剑突三部分,在喉的下面,形如龟板。

[17] 行在——皇帝出巡暂驻的地方叫行在。宋朝的首都原在汴梁(开封),金人南侵后,迁都临安(杭州),所以这里指杭州。

[18] 若勒喉上即口闭……若勒喉下则口开——缢死舌头是否伸出,主要是看绳套是否压迫着舌根,如果压迫着舌根,则口开舌出。但这只是指一般情况说的,还有很多例外。

[19] 面带紫赤色——缢死面部颜色,较多的是苍白色,较少的是青紫色。在窒息过程中,由于呼吸运动受阻,血液循环产生障碍,如果绳索只压迫颈静脉,而未压到颈动脉,则动脉血液继续流入头部,而静脉回流困难,导致绳索上部的血液停滞,故颜面发绀,呈青紫色。

[20] 腿上有血荫——人死后会出现尸斑、瘀点。缢死的,如死后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尸体仍在悬吊中,则血液沉降,尸斑在小腿下部、两手、两脚最显著。加上体内毛细血管及直肠等血管较丰富的部位破裂,形成大小瘀点。

[21] 大小便自出——窒息时的呼吸困难期,直肠与膀胱的肌肉收缩,括约肌放松,因而大小便自出。男尸往往还有精液流出。

[22] 楣、梁、枋、桁——楣是门和窗上的横木;梁是承担全屋重量的柱子上面的大横木;枋是梁头方木;桁是梁间横木。

[23] 隔物……勒死——抗日战争时期,上海沦陷,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前,“两租界”(公共租界、法租界)成为孤岛。其边缘地段,如沪西曹家渡一带,为敌伪黑社会势力所盘踞,租界警力管不到,市民视之为“歹土”。在那里,买凶杀人的事常发生:花几块钱雇个杀手,把对象诱骗到该地,视路人稀少,其人行走不备时,用绳索从背后兜住其颈脖,背起就跑,不多远该人就气绝身死。这种杀人手段,上海话叫“背娘舅”。这也是一种“隔物背勒”,不过它隔的不是窗棂、木柱之类的“物”,而是杀手的身体。死者项后八字不交。这类案件多是谋财、谋色害命,或者泄私愤等仇杀,是卑鄙的;也有抗日游击队锄奸,处决汉奸,不动刀枪,结果一条人命,则是正义的,是乱世风云的一个小插曲。

[24] 结缔——就是绳结,死结叫缔。

[25] 角子——额角上卷束的头发叫角子。

[26] 男俯卧,女仰卧——日本浅田一在他编的《最新法医学》第213页有这样的叙述:“此时,男尸腹部向下浮,女尸腹部向上浮,不论东洋和西洋,也不管古代和现代,不会错的。”日本中田笃郎在他编的《新法医学》第233页也有这样的记述:“自古以来,我国民间都说,男尸是俯着浮的,女尸是仰着浮的,外国的书里也有这样记载,实际情况多是如此。”

[27] 陂——(bēi,音碑)有围障的大池塘。

[28] 潭——溪河中水深的地方叫潭。

[29] 坎阱——低洼的坑洞。

[30] 若验作生前刃伤,岂不利害——建国初期,福州市开元寺住持雪荔老和尚思想进步,献寺产给国家办医院,遭到徒弟反对,常被冷讽热嘲。老和尚受不了,一日用铅笔草草地写了绝命书,在室内用剃须刀割咽喉部自杀,不死,复投井自杀身死。尸出井时因见颈喉部有好几道刀痕,血流满身,从室内至井边有较长一段路,沿路血迹斑斑,不类自杀。侦查机关认为是寺内小和尚谋害,刑讯逼供把两个徒弟问成死罪。两个徒弟口供反反复复,历久不能决。当时福建省政法委员会主持工作的兰荣玉副主任审批此案时,派得力干部多方调查,细察当时法医对尸体的检验报告,颈喉部的多道刀痕都是排连的,起手重而缩手轻,血迹垂直流注,符合自杀特征;并对绝命书作笔迹鉴定,证实确是雪荔和尚亲笔所书,不是徒弟伪造。又查这个雪荔和尚原是大学生出家,身体素来健壮,又有很强的毅力;在他盛年时为超度其亡母,曾把自己的小指头蘸灯油点燃七七四十九夜而将小指燃尽。根据其体力、毅力分析,断定为先用剃须刀自杀未遂,复奔至井边,投井自杀身死的。排除他杀可能,刀下留人,两个徒弟无罪释放。由此来看,本书第廿三节说“自割喉下只是一出刀痕”,不能作机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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