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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新朝时期经济(公元9-23年)

一、王莽辅政,兴利除弊

西汉统治历200载后,王莽篡位,开后世以禅让得天下之始。西汉遵循秦制,无所兴革。至王莽锐意复古之制,欲返回诗书六艺之先秦时代,却不到20年而覆亡。秦作虽短,其政制仍行于西汉;王莽"新朝"亡后。其一切建树皆灭,但王莽当时之措施,亦甚值得后人注意。

王莽家族中,封侯者九人,任大司马者五人。其父王曼早死未能封侯,故王莽自幼即孤贫,反而使他折节恭俭勤读经书,因此30岁时,叔父成都侯王商上书,愿分户邑以封王莽,且复受当世名士之揄扬,得封新都侯。王莽爵位愈尊而节操愈谦,遂于38岁时耀升为大司马,继其四父(王莽父之兄弟)辅政,此时已显露其政治理想,已为举世人心所归向,其成功主要在此。

成帝哀帝之际王莽已为大司马。哀帝于绥和二年四月即位,六月即下诏定出”田宅奴婢限列"的新规定,大略如下:为了防止奢淫之风,使政治上轨道,凡属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等,过去可多畜奴婢,无限量拥有天宅,造成与民争利,使百姓陷入生活困境,今起一律要有所限制。

上述各级人员均不得拥有田地超过30顷。

畜养奴婢,诸侯王不得超过200人;列侯及公主不得超过100人;关内侯及吏民不得超过30人。商贾不得拥有田地,亦不得为吏。如有违犯上述规定者,田地奴婢皆由县官没收。

宦家奴婢年过50岁者,可免奴婢名分,成为庶人。

郡国不得再献名兽。哀帝19岁即帝位,登位未满两月,已先下诏"罢乐府",接着"议田宅奴婢限列",照常理推测,决非出自哀帝之意,必另有出主意之人,此人呼之欲出:即当时辅政之大司马王莽。上述"有司条奏"诸端,可以称为极大之善政。

西汉历代帝王中有如此魄力者,甫登位即下诏厉行新政者,惟有武帝差可比拟,且武帝尚有所不及。有人谓此事乃大司马师丹所主张。但大司马王莽以病免职,由师丹接任是在七月,而”议田宅奴婢限列"是在六月,可见其时辅政者是王莽而非师丹。

二、针对贫富悬殊,行均田废奴牌

向两汉末年元、成、哀诸帝以至莽朝,成都、洛阳、长安诸大郡因货殖积财致富者不可胜数。成哀之时,有成都罗衷者,赀财至巨万;临淄姓伟者,赀财5000万。

成、哀、王莽时,洛阳张长叔、薛子仲积赀财10千万;京师有富人樊嘉、挚纲、如氏、直氏、丹王君、房鼓、樊少翁等均积财至5000万。以上均为以货殖积赀财而致富。

至于朝廷公卿仕宦之家,亦无不积累财富至万万钱。如元帝时,都内积财富至40万万钱;水衡有25万万;少府有18万万。又如佞幸之臣,石显达1万万;滈于长亦累积巨万;董贤旬月间赏赐巨万,董贤死后,县官拍卖其家财,凡43万万钱。

又据《汉书·元后传》称:王莽家族中的五侯群弟,争为奢侈,各方逢迎赠送珍宝者,四面而至,后雇姬妾,各数十人,僮奴以千百数。

由于汉代自昭、宣诸帝以来,休养生息,元气渐复。社会财富,任其自然发展,因此造成极富与极贫之现象。而当时外戚佞幸,奢僭淫放,等同封王。于是前朝如贾谊、晁错及董仲舒所扼腕叹息之现象,一一重现。元帝对学者如王吉、贡禹眼见当时官奴婢十余万人,终日嬉戏无事,浪费公帑,主张免役复为庶人。

元帝时期,王吉、贡禹等向朝廷献议罢乐府,限制官绅豪民拥有田宅及奴婢数目,以遏抑当时升平盛世之日益炽烈的奢风。而当时朝野亦希望能做到制节谨度。王莽所抱之政治理想,亦可说向此种时代背景及时代思潮下酝酿而成,并元足怪。

王莽之可贵,在于他出身于王氏极盛之门第,却接纳了王吉、贡禹等谨度制节之说,修己治人,坚守有为,实在是相当难得。

哀帝崩,董贤伏法,王莽重执朝政,至平帝元始二年,王莽上奏"车服制度,吏民养生、送终、嫁娶、奴牌、田宅、器械之品"等政策,其实就是他接续了哀帝绥和二年时所颁布的政策。及至王莽篡汉,新朝始建国元年,便正式下诏禁买卖田宅奴隶。

王莽下令禁止买卖田宅奴婢大意如下:

古代一夫一妇种田100亩,田租十分之一,国库充裕而人民富足。到秦代破坏了圣制,废除井田,于是人心贪婪,兼并四起,强者拥田以千计,弱者无立锥之地。又于市场买卖奴婢,等同马牛。边背了"天地之性人为贵"的真义。……至汉代减轻田租、收三十分之一,但又有更赋等须缴纳,加上豪民的侵凌。

人民田租表面上为三十税一,实际上是十分之五。因此造成富者骄而为邪、贫者穷而为奸,以致陷入罪网。余前摄政时,已经准备改革田亩奴婢等不平等现状,因遭反虏逆贼扰乱而止。

今更名天下田为"王田”,’’奴婢为"私属“,以后不准买卖。凡一户之男丁不满八口而拥逾一井之田者,当将余田分给九族邻里乡党。如今无田而受田者,亦照此制度办理。敢有非议井田圣制者,一律充军边疆。76

此诏用意本来相当合理。凡今人所提土地同有,平均财富反废奴诸说,在此诏中均有提出。但凡是一种社会经济情况,必有其自然生民之过程,亦必有其相当合理之背景,始能产生。今王莽竟以一纸诏令,欲改弦更张,实势有所不能。史载,当时上至诸侯卿大夫,下至平民百姓,犯了买卖田宅奴婢及铸钱之罪者,不可胜数。

三年以后,始建国四年,有中郎区博上书谏曰:"井旧虽圣王法,其废久矣。周道既衰,而民不从,秦知顺民之心,可以获大利也,故灭庐井而置阡陌,遂王诸夏,讫今海内未厌其敝。今欲违民心,追复千载绝迹。虽尧舜夏起,而无百年之渐,弗能行也。天下初定,万民新附,诚未可施行。”

王莽接纳此议,遂下书再准人民得以买卖田及奴婢。因此均田及废奴之制始终未能推行。但到天凤四年,规定凡畜奴婢一名者,得缴纳人头税3600钱,实有寓惩于禁之意。但由于当时社会势力仍掌握于富民豪家之手,王莽此种政令,实不能示惠于奴婢,反招致豪民主怨尤,于是民心丧失,归于失败。但至汉光武朝,屡诏免奴婢事实上是受了王莽的影响。

三、王莽四改币制扰民

王莽自居摄政到篡位称帝,其间不足20年,改革币制凡四次。

第一次是王莽居摄政时铸造三种钱币,与原有之五妹钱并行。一种为大钱,文曰"大泉五十",重12铢;一种为"契刀",头环形如大钱,身形如刀,文曰"契刀五百";一种为"错刀",其上刻以镀金之字。曰"一刀直五千"。

此三种新币,并订定与五铢钱之兑换价:重12铢之大泉,当五妹钱50;契刀当500;错刀当5000,因镀以黄金之故。但此种虚价,不易为民间所信受。

后因钱币上有"金"、"刀"字样,与汉王室刘姓从”金”、“刀”两偏旁有关,恐不利"新朝",遂废弃"错刀"、"契刀"及五号朱钱,再有第二次更改币制。

第二次改币制谓之"宝货"。"宝货"包括五物六名28品:五物即铸币之五种材料,曰金、银、龟、贝、铜;六名者即金货、银货、龟货、贝货以及用铜铸造之泉货与布货,合称六名。所谓28品者、如下:

各布以次递增一妹,即幼布重17妹,至大布为重24妹。以上共五物六名28品。

王莽第二次改币制共五物、六名、28品,极为复杂,人民并不乐于使用。王莽虽以重刑迫人民使用,但民间私自以五铢钱行使,王莽不得已再改币制,只择其中二品通行。即为重l铢之小泉及重12妹之大泉。此为第三次改变币制,但王莽以此币制与复古不合,随即又废除。

王莽第四次改币制及制造"货布"与"货泉"两种。货布之形状如古代之两足布,重25铢,值货泉25;货泉重5铢,值1。乃因大泉行之有年,遂准大泉可延用六年,与货泉、货布同时行使。

王莽政制中与民生最有密切关系者,除公田、废奴之外,要推币制了汉代从武帝元狩五年铸五妹钱起,直至平帝元始年间,并无变更。到王莽时,则四改币制,并禁止民间不得持有铜炭,以防止民间私铸钱币。

莽朝复杂而紊乱的币制,使百姓愦乱,货币不能流通,并造成们”农商失业,食货俱废,民人至涕泣于市道”。此实为王莽最大之秕政。

当时王莽造币之材料,竟然仍采用已为当时人所贱视之龟、贝,仍与钱币同行,则安得不为人民所鄙弃。王莽只知慕古,其不通情理,可谓无比迂愚。

汉向晁错、贡禹等多位学者,深知豪民兼并之可恨,贫富不均之可忧,但欲消弭上述弊端,并非改革币制可以解决,王莽以为废金钱,革货币,使富民失去借以兼并之资,却不了解社会民生牵涉甚广,拔一发可痛全身。尤以货币制度关涉民生,影响极大,而王莽竟然不察民间实况,不通杜会真惰,空依古代文字记载,强为变更,遂造成扰民之大错。

王莽"始建国"五年,由于民间持有铜炭者多,遂除禁令。又于翌年(即天凤元年)作第四次之币制更改,已见上述:但每改币制,便使民用破产而陷入刑网。到地皇元年,王莽以私铸钱币者死,而犯法者多,遂减轻刑罚,改为私铸钱币者,犯者及其妻没入为官奴婢;地方吏及邻居知而不告者同罪。

因犯法者多,由郡国备槛车铁锁,送至长安钟官(主铸钱者)处,愁苦而死者达十分之六七,可知王莽币制之扰民。

四、新朝的五均六筦制度

王莽行五均六筦之制。其"五均"一词,源出《乐语》一书,此书为河间献王所传。邓展洛释曰:"天子取诸侯之土,以立五均,则市无二价,四民常均,强者不得不困弱,富者不得要贫,则公家有余恩及小民矣。”77所以五均有税地之义。因古人惟以农为正业,其他均视为奸利。

又以为人必靠土地才可生利,所以政府除了收取田租正税以外,另立五均之税。

"五均"一名,又见于《周书大聚解》,其中说:"市有五均,早暮如一。送行逆来,振乏救穷。“

王莽依据上述古代经文之意义,订出征收工商之税,由五均官执行之。其法如下:

诸司市,常以四时仲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价,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他所,众人买卖五谷布帛丝绵之物,周及民用而不储(售)者,均官考检厥实。用其本贾(价)取之,无令折钱。万物昂贵,过平一钱,以平价卖与民,其价低贱减平者,听民自相与市,以防贵庾 者、日欲祭祀丧纪而为用者。钱府以所入工商之贡但除之,祭祀无过旬民,丧纪无过三月。日或乏78绝、欲贷以治产业者、均授之、除其费,计所得受息,无过岁什-ta

上述又略似武帝之均输制,但性质亦有所不同。因"五均"所掌管者,即是征工商税,其目的仍为了商界谋便利。如上述定物价,收滞货,平买卖均是。

至于有赊贷一项,寓振乏救穷之意,正好与征”田不耕"、"宅不种果蔬"、"民浮游无事"等项之立法用意,有相辅相成之效。因重利盘剥,故赊贷向官方经营,使高利贷者元所牟利。而政府即以工商税所得,作为赊贷之本金。以上即五均制之大概。正如太史公所说,中国农业社会,人民喜爱放纵,因中国向来有较多自由。今王莽推行上述诸法,要统制杜会自由,便难免遭受失败。

王莽新朝尚有管制工商的六筦之令。于始建国二年下令推行。所谓六筦,含盐、铁、酒、名山大泽、钱布铜治及五均涉贷六项目。即盐、洞、铁、铸钱及五均涉贷均由国营,不准民间插手;同时名山大泽所产货物如矿产、木材、鱼获等产品均须征税。上述六事由政府管制,故称"六筦”。

其实此六筦政策,亦有复古之意,其议源自刘歆,周有泉府之宫,已有赊贷之法79,王莽乃依其意而推行之。目的在防止豪强富民月二迫贫弱,用意本善。

《汉书·食货志》记载:在京师长安以及洛阳、邯郸、临淄、宛和成都五大城市设立五均宫。称为"五均司市师"。将长安划分为东市(称京)和西市(称畿),洛阳称中,余四都各用东、西、南、北为称。京师连上述五都市各置交易丞五人,钱府丞一人。交易丞乃掌管平抑物价,钱府丞乃掌管征收士商农贾之税和赊贷。

此外,各郡、县也各设司市,其职掌和司市师相同,

凡下商业者所采得金、银、铜、铅、锡、龟及贝者,皆得将所获货值向当地司市的钱府在据实呈报。

又按照《周礼》巾之税制80,民间凡有回不耕殖者,须缴纳三丁之人口税;凡住宅周围不种果树及菜蔬者,得向政府缴纳三丁之布;民若浮游无事者,得出夫布一匹。

凡在山林水泽采物或从事畜牧者,所获鸟兽鱼鳖百虫,或妇女蚕桑纺织补缝,以及工匠医巫卜祝方技,商贩贾人及住宅客舍诸项,皆须自己从实估值,除其成本,计其纯利,向所在地之县官呈报,将其纯利之十一分之一(即1100文收取100文)上贡政府。此与武帝有异。如有呈报不实者,即将其所采获各物全部没收外,尚须作苦工一年。此制度缺点是呈报无规定最低限额,连妇女的家庭纺织小工也要呈报。

上述制度,略似于武帝时之算结钱,但性质颇为不同。

根据上列诸项,"五均"是以征收一切地税为主。故凡采矿、畜牧、坐肆、住宅、客舍及工商之就地生利者,五均皆得征税。即凡耕稼以外之据地以为利者,均由五均主理。有田不耕,宅不种果蔬,民无事做,虽不生利,但亦占地,故亦征其税,乃寓禁于征之意。

五、政策推行过急致新朝败坏亡

王莽六筦法中,如盐铁酒酤之官卖,名山大泽钱布铜冶之由国营,此等政策在武帝时均已实行c武帝行上述制度,志在增加国库;王莽推行此等制度是根据传统的文化经济思想而来。则确是为了"齐众庶,抑兼并”。后世人以成败论事,认为王莽新朝之政制一无足取、实非公平之论。

即以莽朗六筦之令,其用意亦非全错如《食货志》所批评的:

羲和置命士督五均六筦,郡有数人、皆用富贾。洛阳薛子仲、张长叔、临淄姓伟等,乘传求利,交错天下,因与郡县通奸,多张空簿,府藏不实、百姓愈病。

此说意即奉行五均六筦法者不得其人,致生流弊,并非制度本身。此乃改革政制进程中所常有之现象,不能单责王莽。

天凤四年,王莽再下诏重申六筦之令。据《资治通鉴》记述曰:

夫盐,食肴之将。酒,百药之长,嘉会之好。铁,田农之本。名山大泽,饶衍之藏。五均赊贷,百姓所取平,仰以给赡。钱布铜冶,通行有无,备民用也。此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仰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豪民富贾,即要贫弱。先圣知其然也,故干之。

此诏令明显说出六筦制之用忌。以近代人术语言之,这些都是国家社会主义政策之推行。但王莽推行此等政策时,确实有不少流弊。《汉书·王莽传》载:凡执行每一笼,多设科条防御,犯者往往死罪,吏民犯罪者渐多,有纳言81冯常上书谏停止六筦之法,王莽大怒,免冯常之纳言。

地皇二年,群言设计推行六筦之大臣鲁匡使工商穷困,宜杀之以慰人心。王莽以百姓怨恨,遂将鲁匡免职。明年,地皇三年,王莽以天下叛乱,遂下令废除即位以来一切不便于民之规章条例,包括井田、奴婢、山泽六筦的禁令。可见此时王莽己觉悟其所抱负政治理想之推行太急。然正待遣使发令,光武兄弟已起兵,王莽遂覆亡。

其实王莽所推行者,均与社会民生有关。王莽虽志在民生,但慕效古昔近乎迂执。又欲一蹴而就,不思精心密虑,逐渐推行,宜乎其促致早亡也。

 见《汉书·王莽传》。

 臣瓚注。

 见《汉书·食货志》。

 见《周礼》。

 《周礼》一书,董仲舒未见,乃西汉末年发现,按书中所述,以为周公所作。于是王莽根据《周礼》以推行新经济政策。其实《周礼》并非历史,乃乌托邦理想国而已,但很像具体之历史。2000年前古人已有很多进步思想,可说凌驾乎柏拉图之《理想国》,故此书值得一读。

 纳言相当干西汉之大司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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