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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章

【原文】

和大怨,必有馀怨,焉可以为善(1)?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以责于人(2)。故有德司契,无德司彻(3)。夫天道无亲,恒与善人(4)。

【题解】

张松如说:“在本章中,老子提出‘圣人执左契,而不以责于人’的主张,先是从‘和大怨,必有馀怨,焉可以为善’说起,接着便正面指明,‘故有德司契。无德司彻’,最后归结到期望做个有德自善之人,而得天德福佑,这些都是向剥削者进言。”

注释:

(1)马王堆本甲本如此,乙本大部分损掩,只残留首尾各二字。王、傅、范及诸通行本并同,惟“焉”字作“安”。宋徽宗、邵若愚、司马光、彭耜诸本,上“怨”下有“者”字。叶梦得无“必”字。《文子·微明》篇引作:“和大怨,必有馀怨,奈何其不为善也?”蒋锡昌《校诂》:“人君不能清静无为,而耀光行威,则民大怨生。待大怨已生,而欲修善以和之,则怨终不灭,此安可以为善乎?”

(2)马王堆本乙本如此,甲本夺“执“字,“左”作“右”。“契”字,甲本假作“介”,乙本假作“芥”。严遵、景龙、龙兴碑、敦煌唐写本等,无“而”字。河、王、傅、范及诸今本,“不”下无“以”字。开元及强思齐,下“人”字作“民”。马叙伦《校诂》:“‘契’,当作‘栔’。《说文》曰:‘刻木也。’今通用‘契’。”高亨《正诂》:“《说文》:‘契,大约也。券,契也。’古者契券以右为尊。《礼记·曲礼》:‘献粟者执右契。’郑注:‘契,券要也,右为尊。’《商子·定分》篇:‘以左券予吏之问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谨藏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战国策·韩策》‘操右契而为公责德于秦魏之王。’并其证也。圣人所执之契,必是尊者,何以此文云执左契?今三十一章曰:‘吉事尚左,凶事尚右。’用契券者自属吉事。可证老子必以左契为尊。

盖左契右契,孰尊孰卑,因时因地而异,不尽同也。《说文》:‘责,以求也。’凡贷人者执左契,贷于人者执右契。贷人者可执左契以责贷于人者令其偿还。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即施而不求报也。”张松如《校读》:“综上所说,则左契右契,似无分尊卑。《易·系辞》注云:“郑玄曰:‘书之于木,刻其侧为契,各持其一,后以相考。’”是知刻木为契,剖为左右,以便分执,至日后再相合以为符信。左契为负债人所立,交债权人收执!右契为债权人所立,交负债人收执。责者乃债权人以所执左契向负债人索取所欠之谓。既云:‘献粟者执右契。’则必‘责粟者执左契’。

故王注云:‘左契,防怨之所由生也。’此盖古之契法如此。‘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以责于人’,言圣人执人所交左契而不索其报也。如此,则怨且无由生,复何和之有乎?”(3)马王堆本甲乙本悉如此,惟“契”假作“介”、作“芥”。“彻”作。傅、范及唐宋以来诸今本多同。河上、王弼无“故”字。张松如《校读》:“司彻,河上注:‘司人所失。’王弼注:‘司人之过也。’皆取比治之意,与‘契’义唯为对。《广雅·释诂》三:‘司,主也。’《释诂》二:‘彻,税也。’《论语》:‘盍彻乎?’郑注:‘周法,什一而税谓之彻。’《孟子·滕文公》篇:‘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是‘彻’乃周之税法。此言有德执左契而不以责于人,无德者则竞以收租税为务。不以责于人。则怨无由生;竞以收取租税为务,则大怨至矣。大怨既至,虽和之亦难泯,善不可为也。”张氏又说:“‘彻’乃周之贵族领主庄园制所实行的税法,以力役地租为主。至于司契,当是普遍地以实物地租代替了力役地租以后,在地主与农民之间订立的一种契约关系。故司彻与司契,象征着早期封建制社会转型期,由领主庄园制向地主租佃制的过渡,大概是‘初税亩’以后的情况。”

(4)马王堆本甲本如此,乙本损掩。河、王、傅、范及诸通行本,皆无“夫”字,“恒”作“常”。李道纯《道德会元》“亲”作“私”,“善”作“圣”。张松如《校读》:“‘善人’当指上文‘有德’者,是自善之人,非有善之人也。作‘善’是,‘圣’字误。”

【今译】

和解了重大的怨仇,必有馀怨难清,哪能认为这样做就妥善呢?因此,“圣人”虽握有契券,而不向负债人逼债。所以有德的人,只依照契约办事;无德的人,才按照强定的租税之律来勒索别人。天道对谁都没有偏爱,永远帮助有德的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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