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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谳书三

原文:

十年七月辛卯朔癸巳,胡狀、丞[上“喜”下“心”]敢讞之。劾曰:臨菑獄史闌令女子南冠繳冠,佯病臥車中,襲大夫虞傳,以闌出關。.今闌曰:南,齊國族田氏,徙處長安,闌送行,娶為妻,與偕歸臨菑,未出關得,它如劾。.南言如劾及闌。.詰闌:闌非當得娶南為妻也,而娶以為妻,與偕歸臨菑,是闌來誘及奸,南亡之諸侯,闌匿之也,何解?闌曰:來送南而娶為妻,非來誘也。吏以為奸及匿南,罪,無解。.詰闌:律所以禁從諸侯來誘者,令它國無得娶它國人也。闌雖不故來,而實誘漢民之齊國,即從諸侯來誘也,何解?闌曰:罪,無解。.問,如辭。.鞫:闌送南,娶以為妻,與偕歸臨菑,未出關,得,審。疑闌罪,繫,它縣論,敢讞之。.人婢清助趙邯鄲城,已即亡,從兄趙地,以亡之諸侯論。今闌來送徙者,即誘南。.吏議:闌與清同類,當以從諸侯來誘論。.或曰:當以奸及匿黥舂罪論。十年八月庚申朔癸亥,大僕不害行廷尉事,清胡嗇夫讞獄史闌,讞固有審,廷以聞,闌當黥為城旦,它如律令。

译文:

(汉高祖)十年(公元前197年)七月三日,胡县县令状、县丞[上“喜”下“心”]敬请审议。兹举劾:“临淄狱史阑令女子南头戴缴冠,伪装病人睡在车中,盗用大夫虞的通行证件,企图蒙混出关。”

今阑说:“南是齐国田氏家族的人,依法迁往长安居住,我负责遣送。其间,娶她为妻,然后携带她返回临淄,还未出关就被抓获。”其他情节与劾状说的相同。南的陈述和劾状与阑的供词相同。

诘问阑:“你不应当娶南为妻。娶为妻后又携她返回临淄,你犯了引诱和奸诈罪。南逃回诸侯国后,你将其隐藏起来,是不是这样?”阑回答道:  “我是遣送她的过程中而娶她为妻的,不是有意引诱她。审判官认为我是以奸诈行为隐匿南,这是犯罪,我不辩解。”又质问阑:“法律所以要规定禁止从诸侯国来的引诱者,就是禁止一国的人不许娶另一国妇女为妻。你虽然不是故意来引诱,但实质上是引诱汉民到齐国。这就是从诸侯国来引诱。你怎么解释?”阑答道:“我有罪,没什么可说的”。

问:回答与上述供词相同。 

审定:阑负责遣送女子南去长安,其问娶南为妻。非法携带南返回临淄。倘未出关即被查获。经审讯属实。应当判定阑何种罪?该犯已拘押。其他有关问题,县廷已作处理,呈请审议。兹有一案例抄录如下,可参考。有一奴婢清帮助其兄逃到赵国邯郸,之后清也逃跑了,跟她兄长到了赵国。该案是以逃亡诸侯国定的罪。现今是阑来遣送迁徙者南,其间就引诱她。本案审讯官认为:阑和清所犯罪的性质相同。应当以从诸侯国来引诱妇女罪论处。或者按以奸猾诈伪方法隐匿黥舂罪论处。

十年八月四日,太仆公上不害行廷尉事审定:胡县啬夫呈报的狱史阑一案,请求审议原来的断处,本廷已知悉。兹决定判处阑黥城旦刑。其他问题按有关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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