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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 官之买卖

清代每当度支匮乏时期,所恃以增裕收入者,捐输为一种。捐输一名词之对待,为奖励。人民向政府捐纳某数之款项,由政府奖给某级之职衔;或人民已为官吏者,更向政府捐纳某数之款项,由政府再奖给某种之优惠。一言以蔽之,买官与卖官而已。此种制度,当远溯于汉武帝之鬻爵,历朝多有行之。但种种办法之细密,至清代而集其大成,汇为一编,名曰《筹饷则例》。咸丰、同治与光绪三朝之军事费用,有一部分取给于此。

捐输本集中京师,由户部主办。太平军兴,为便利招徕计,由各省总督、巡抚或主兵大员,请发空白执照,自行劝募。并以筹饷为名,将规定费额,分别酌减若干成,可称为贬价卖官,犹一般商店之大廉价。顾其饭资与照费,仍须解归政府,因此乃户部官吏所共分润也。此项办法,亦系由钱江建议于雷以諴,先在扬州试办,以后各地仿行,均视为筹饷之一法。嗣以政府自将办理捐输之权,授于各省,户部直接收入大为减损。于是又指定若干项,不准各省或主兵大员劝募,专归所谓京饷局者经理,指充京饷。

左宗棠督师入浙,初步筹饷及兴办善后筹款,亦均多借捐输之力。照原规定:凡报捐实职虚衔,本减二成者,仍迎减一成;已减四成者,不再迎减。其应归京饷局收捐分发等项,并监生补交四成实银,亦仍令捐生赴京上兑,浙省概不收捐。注725

但在同一时间,在同一区域,多方作同一之劝募,民力总属有限,捐输之效,有时而穷。于是胡林翼别出心裁,因军中购运粮食艰难,便以减成捐米为号召。实质即汉代募民入粟之意。宗棠入浙后,因采运不易,乃援例为之。林翼原订章程:

(一)凡捐实职、虚衔,照筹饷例,统减四成;升衔、加级各项,向减四成者,准再递减二成。于水陆通区,设局收米。捐米一石,加耗米一斗五升,运脚费银三钱五分,准作捐例银五两。

(二)其有陆路遥远,运米维艰者,准交折色,每米一石,连折耗与运费,计银二两五钱。

(三)饭银、照费仍照例缴纳。

(四)以上应缴现款,均以库平足纹上兑,概不准搭交钱钞或饷票。

(五)应归京饷局收捐各条,并补交四成实银者,仍不准收,以裕京饷。

宗棠以第五款所包括之指捐与分发,如必须在京师办理,则捐输者有时惮于远行,难免使捐收减色。后奏准变通办理,一并由浙江经募,而仍将所收之款解缴京饷局。注726

此项章程,固以捐米为名。然观第二款之例外,可知意仍在捐银,而综核浙省办理米捐,截至同治六年为止时,其收本省捐输银七十一万八千四百五十八两;江北上海捐输银二十万八千八百二十五两;本州省米捐银七十三万五千三百七十三两;江西等处拨解捐米五千三石八升。足见捐输者,亦多捐银而少捐米。注727时已革浙江按察使段光清募得银二十万余两,宗棠为奏准赏还头品顶戴。又已革浙江补用道温州府知府王景澄募得银七万余两,亦为奏准开复知府原官,补缺后仍以道员用。此则又借劝人捐输而为己得官者也。然宗棠固以为此两人本属良吏,其被革乃属冤抑可原耳。注728

宗棠督师陕甘,粮饷两绌。而其时陕西已在本省及邻近产米之区劝办米捐,李鸿章复易米为麦,在陕西等产麦之区,劝办麦捐。宗棠感觉如仍援米捐章程劝募,势必妨碍他方之进行,于是奏准就京饷局收捐各条中,暂行划出若干条,归甘肃劝办,他省不得援以为例:

(一)京饷局专收各条,有以十成实银上兑者,准交银米各半;有以五成实银,五成钞票大钱上兑者,准以十成实银合计米数,本折一体收捐。

(二)捐米一石,加耗米一斗五升,运费银三钱五分,准作捐例银五两。其规定应搭收实银者,仍照收实银。以银折米,每石连折耗运费,准折交银二两。

(三)以上应交现款,均不搭钱钞或饷票。

(四)饭银与照费,仍照例交纳。

同时,陈明“或有情殷报效,愿以米麦等项饷军,而力有未充,不敷请奖,并乡僻居民但求顶带者,由臣刊发五品以下捐助军粮功牌,视捐数之多寡,分等给予外奖,存候汇咨”。注729诚以捐输制度本成立于人民之虚荣心也。

宗棠办理甘捐,于西安设总局,归西征粮台兼管;于秦州设分局;又在各省普设分局十七所,是为:福建、浙江、山西太原、山西运城、河南、河南南汝光、河南彰卫怀、湖北、湖南、山东济南、山东济宁、山东登莱青、江苏上海、江苏江宁、江苏扬州、四川、广东,均由宗棠直接发派员主办。而湖南、江西、四川、陕西、福建、江苏、江宁、山西等八处,更委托各该省捐局带办;陕西、山西、河南等三处,更托各该省布政使带办。于是自同治八年(1869)五月开办,讫光绪元年(1875)五月结束,自办部分折合银七百四十一万八千九百另七两,托办部分折合银一百三十万九千八百四十七两,两共八百七十二万八千七百五十四两。注730

然劝办捐输,或设局,或派员,开支正复非鲜。且既以筹款为目标,而劝办者又有获得奖励之希望,于是总不免竭泽而渔之弊。如福建办捐,其初尚择上等殷户情劝,继则中下之户亦勒派捐缴,甚至差提押追。宗棠至,始饬速行停止。注731

以上浙江、甘肃两省在宗棠主办下捐出之虚衔实职,就宗棠请发户部及国子监执照,可知梗概:

浙江第一次请发职官花翎、蓝翎及春典虚衔从九品执照一千张。

浙江第二次请发各项职衔贡监生执照五千张。

浙江第三次请发各项执照一万张。

浙江第四次请发各项虚衔春典执照三千张,贡监生执照二千张。

浙江留用前巡抚王有龄请发贡监生执照三千四百张,国子监执照二千二百三十四张。

甘肃第一次请发各项执照五千张。

甘肃第二次请发五、六、七、八品衔执照五千张,贡监生执照五千张。注732

甘肃第三次请发贡监生执照一万张,从九品执照五千张。

甘肃第四次请发贡监生执照二千张。

甘肃第五次请发从九品执照一万张,贡监生执照一万张。

其数量之巨,自属可观,令人不能无“朔方贱如狗,都督满街走”之感。又捐输本不分文武,而武职报捐,惟福建为多,宗棠于同治五年(1866)十月,奏陈其弊害而请求停止:

……闽省营务,积弊甚于他省。推原其故,由武营捐班太多,流品混杂,势豪策名右职,借为护符,劣弁巧猎升阶,专为牟利,一旦夤缘得缺,竟敢靡恶不为。现在稍示区别,报捐者渐少于前,即此可知从前报捐之多,实为军政之蠹。所有闽省捐纳武职各员弁,应一律送部引见。其未引见者,概不准收标委署。至捐例原为筹饷起见,武职官阶捐纳,例银本属无多,除福建一省外,各直省报捐武职者甚属寥寥,实亦得不偿失。应请旨敕部将报捐武职一条,永远停止,以杜贪竞,而肃军政。……

清廷韪其议,通谕各省报捐武职,均着永远停止。注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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